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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卷总述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境内税收自古代到近代都以农业税(田赋)为主体,有赋、贡和杂课之分。清康熙年间,配定岳州府年额征收丁银1.8757万两,田赋银17.57万两,湖洲杂课及盐、茶、牙、当、契、门摊商税等银1496两;贡,每两正税贡银3分。康熙末年,虽有后增人丁“永不加赋”的诏谕,但地方附加却渐增,火耗、平余、漕折、贡银、滴珠银、盘费银、加一把火、九厘饷等名目日多,相当于正赋的三分之一。同时禁止民间开矿,加重织布机税负,每张课银50两以上,且地方规费亦重。这些政策极大地制约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鸦片战争后,境内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体制解体,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进入商品市场,使传统的以农业税为主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清咸丰六年(1856),厘金收入达15万多两,相当于年农业税(地丁、漕粮)的全部收入。咸丰十年(1860),在厘金之上加征协饷5成后,又陆续分别对烟酒、茶、糖、谷米、竹木等厘金加征2~6成,税率由2~3%增至2.8~5.4%,而且征收紊乱,关关纳税,卡卡抽厘,一般货物要征4次以上。宣统元年(1909),厘金收入达35万两,为农业税的1.57倍。此外,杂税杂捐达30余种。加之官吏索贿贪污成风,私派超出官征1倍以上,民脂耗尽。
    民国初年,税收墨守清末旧制,很少更张。6年,将捐改称税,每设一种新税,就相应设立一个税务机构。南北军阀混战时期,入境军阀把持所有税务机关,以攫取税收为饷源,加紧对人民的搜刮,弄得经济凋敝,民不聊生。16年,开始整理旧税,创设新税。17年12月宣布裁厘,改办货物统税; 20年,裁撤统税,改办营业税,举办产销税;24年7月,建立各县税务局,统一税务机构;25年,创立所得税等收益税类3种。16~25年,主要是调整税负,整体税负越调越高。这些措施,对于增裕税收颇有实效。26年,销区盐税172万元,与清末比较,增长2.4倍;产区税收入78.2万元,增长1.2倍(比厘金)。27年,岳阳县城等地沦陷,沦陷区税收由日本侵略军把持。35年,税收基本形成以工商各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共22种,除农业税外,有财产税2种、行为税5种、收益税(直接税)7种、消费税(间接税)7种。税务机构按国税(含直接税、间接税)和省、县地方税分别设置,重复征收严重。税收管理多采用包征办法,税务官吏勒索“进身费”、“报效费”,包征者从中渔利,任意加码,额外摊派,人民虽苦不堪言,却诉讼无门。特别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杂税杂捐蜂起,诸如善后捐、壮丁费、绥清临时费、枪支捐、防护捐、救国捐、自卫捐、乡保甲经费等等,不下10种,一时怨声载道,民间流传“自古未闻粪有税,而今只剩屁无捐”、“民国万税”之类谚谣。上述杀鸡取卵的变本加厉作法,导致境内百业凋零,工商业破产、失业者剧增。
    1950年1月,按政务院统一部署,开始社会主义人民税制的新纪元。全国税收15种,农业税1种,由财政部门征收管理;工商税14种,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税收收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大部分用于工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税收迅速增加,1950年168万元,次年升至518万元,1952年达680万元。
    1953年1月,为保护社会主义经济,限制、利用、改造资本主义经济,促进个体经济走集体化道路,执行国家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初步简化税种税目,使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的境内经济结构发生根本变化。1957年,全民、集体经济的税收达95%以上。1953~1957年年均收入1203万元,比1950~1952年年均增长1.64倍。
    1958年10月,对工商税制进行第二次改革,即对商品销售额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与工商业税的营业税合并简化,在工业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中各征一道工商统一税。裁并税务机构,成立各县财政局,实行“两放”、“三统”、“一包” “两放”即下放人员、下放资金;“三统”即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一包”即财政包干。办法,将税收列入人民公社财政包干;基层税务所归并公社财政部,大部分税干被派往生产大队、生产队或社办企业。税务人员离开本职岗位工作,只讲服务,不讲监督。税收则提倡“三无”、“五自”“三无”即无偷漏、无拖欠、无差错;“五自”即自报、自缴、自查、自审、自补。,而在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中竟提倡“无账会计” ,推行“以表代账”,致使一些企业严重亏损,拖欠税款大量增加。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放集市贸易。7~8月,恢复各县税务局,重建基层税务所,税务人员归队,以税收配合调整分配关系,调节市场供求,相应调整税收政策,促进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税收迅速回升。年内税收1741万元,比上年减收291万元。1958~1962年年均收入1972.4万元,比1953~1957年年均增长63.96%。1963~1965年年均收入2517.3万元,比1958~1962年年均增长27.63%。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税收征管被当作“管、卡、压”、“条条专政”批判,税务干部大部分进“五.七”干校或下放农村劳动锻炼。地、县税务机构一度瘫痪,许多地方“有税无人收,有人不收税”。1966~1970年年均收入2508.8万元,比1963~1965年年均减收0.34%。1971年起,国家在境内投资建设一批化工骨干企业相继投产,税源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长炼、岳化、洞氮3家税收占全市税收的50%以上。1972年,境内税收收入突破1亿元。
    1973年1月,进行第三次税制改革,将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税,既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对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集市交易税。这种适应于单一公有制经济的税制,作用范围相应缩小:税收的职能主要是积累建设资金;税务机关的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支、帮、促活动。1971~1975年年均收入1.041亿元,比1966~1970年年均收入增长3.15倍;1976~1980年年均收入1.82亿元,比1971~1975年年均增长74.9%。
    1979年,境内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逐步加强税收工作。同时开始第四次税制改革,从多方面、多环节、多层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1982年,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开征建筑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并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1984年,税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并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国营企业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同时,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1985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由事后减免改为主动扶植的事先减免。1987年,实行减免税目标管理,将减免税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同时先后开征奖金税、工资调节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关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预算调节基金、特别消费税等。至1990年,逐步形成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各项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复合税制体系。1981~1985年年均收入4.4325亿元,比1976~1980年年均增长1.94倍,1986~1990年年均收入7.802亿元,比1981~1985年年均增长76.02%。在全市财政收入中,工商各税所占比重由75%左右上升到95%。
    199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实施,税收征管正式纳入法制轨道。次年1月,为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又进行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涉及的范围,包括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和大部分地方税种。流转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生产环节和批发零售商业中全面实行增值税,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改变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种和税率的状况,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并停止执行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同时,免除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个人所得税改革废止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形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其他税种的改革,主要是为优化税制结构和实行“分税制”创造条件,如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其他黑色金属矿原矿、铝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非金属矿原矿、盐等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改为企业的销售收入,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其中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赠予税暂未开征)。完成上述改革后,工商税制(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的税种由32个减为18个,即流转税类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类的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类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特定目的税类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专项调节税;财产和行为税类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1994年9月,国、地两税机构分设,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地税机关主要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1991~1995年年均收入12.315亿元,比1986~1990年均增长57.84%。
    1996年,境内按照“以建立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的要求,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转移到征管。各中心城镇和相对集中的乡镇所在地逐步设立纳税大厅,实行集中征收。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并对国税、地税征管范围进行部分调整,至1999年底,境内国税系统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暂未开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融系统提率3%的部分)的征收和管理。地税系统主要负责营业税(不包括金融系统提高税率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暂未开征),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地方营业税附加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1999年,国、地税征收20.5114亿元,比上年增长11.93%。1996~1999年,国、地税年均收入18.4066亿元,比1991~1995年年均增长4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