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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流转税类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一、产品税

唐会昌六年(846),岳州设官卖酤酒专店榷酒税。宋代征收酒、茶、矿、竹木等税。清代茶税,年额销55引,每引税银1两。酒税,清初禁酿,乾隆二十二年(1757)开征,每10坛税银2分。黄金洞金矿矿税,由府办理。竹木税,仅就时常成交竹木征收,无定额。

咸丰五年(1855)四月,各县先后开征百货厘金。厘率2~3%。凡货物要征一税一厘,即纳两道税。咸丰十年加征东征协饷5成,同治四年(1865)改为2成。光绪二十年(1894)后,分茶、糖、烟酒、竹木、谷米、矿产等,加征2~6成。民国4年,厘率定为3%,9年起又加征,至17年加至7成,且重复征收严重,一般货物征税4次以上,税厘合计一般在12%以上,高者达20%。厘金收入,光绪五年(1978)征银(钱折银,下同)29.4725万两,六年34.4692万两,七年36.669万两,二十四年34.9997万两(折合银元48.6万元),民国16年银元51.0898万元,商民对关关纳税、卡卡抽厘极为反感。16~17年,华容、临湘、湘阴等县分局卡被民众捣毁,省政府被迫于17年12月15日宣布裁厘,改办货物统税。

厘金不分商品性质,一律征3%,货物统税则先把应税商品分为27大类,再分别商品性质定率:生活必需品1.5~3%,普通品3~6%,奢侈品6~15%。又分土产(省内产)3%,国产(外省产)4%,舶来品(国外产)6%分别征收。民国18年,境内共征银元72.2万元。货物统税实际是厘金的继续,20年1月,全国裁厘时被裁。6月,开征特产物品出产税,应税货物分10类,均于产地输出时征收。9月开征特种物品销场税,于出产税合并一次征收,名产销税。应税货物分16 类,税率与货物统税相同。已征产销税的货物流通省内不再重征,也不征营业税。20~22年,境内共收产销税银元70.7万元,26~27年共收法币99.4万元,28~29年,华容县收法币54.3万元。

民国35年8月,将全国统税、烟酒税合并为货物税。应税货物分16类,税率:麦粉2.5%,水泥15%,茶类10%,皮毛15%,锡箔及迷信用纸60%,饮食品20%,化妆品45%,卷烟100%,煮烟叶30%,“洋酒”、啤酒100%,火柴20%,糖类25%,棉纱7%,国产烟叶50%,烟丝30%,酒类80%。另矿产分甲乙丙三类。税率3%、5%、10%。货物税控制在产地起运时从价征收。同年收入折银元3.973万元。

1949年7月,境内和平解放。8月沿用旧制征收货物税,9月,将应税货物分为10类、35个税率,最高100%(卷烟、酒),最低2.5%(麦粉)。1950年2月,应税货物仍分为10类,有43个项目,43个税率,1136个品目。7月,又将品目、税率进行调整,停征238种,降低卷烟、酒类、火柴、鞭炮等税率。由专署税务局评定计税价格,各县须按评定价格计征货物税。1950~1957年,货物税收入分别为56.5万元、173万元、191.2万元、281.1万元、214.5万元、433.7万元、437.4万元、454.3万元。

1953年1月,货物税的部分应税货物改征商品流通税。共分22项,34个税率,最高66%(甲级卷烟),最低5%(生铁),从商品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制。由国营商业包销的应税商品,在商品第一次批发到调拨时纳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自行加工、使用的应税商品,在商品出厂批发或移送加工、使用时纳税;采购农、林、畜牧的应税商品,在集中起运时纳税。至1957年,商品流通税收入分别为136万元、92.9万元、50.7万元、311万元、400.8万元。

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与货物税同时改为工商统一税工农产品部分。此税按产品种类分设105个项目,税率最高69%(甲级卷烟),最低1.5%(棉坯布)。工业产品控制在生产环节纳税,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金额;农、林、牧、水产品控制在收购环节纳税,计税依据是采购所支付的金额;进口外货控制在进口环节纳税,计税依据是进口所支付的金额;出口蛋制品、生皮等控制在出口环节纳税,产地不征税。中间产品除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棉纱、酒、皮革、糖、饴糖、毛纱和用于非生产性的产品,如职工福利和基本建设等征税外,其余均不征税。省内协作生产打稻机、新式步犁、滚珠轴承的零配件,订有协作合同的,由当地财税机关批准免税。1958~1972年,工农产品税共计收入2.90669亿元,1972年为8811.8万元,是1958年的821.6%。

1973年1月,工商税工农产品部分按行业划分38个税目,66个税率,最高66%(甲级卷烟),最低3%(专门生产棉坯布的企业);农、林、牧、渔9个项目,9个税率,最高40%(茶叶、烟叶),最低3%(生猪)。纳税环节与工商统一税同。协作生产皂坯、毛纱、麻纱等产品,一律按其他工业5%征收。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如酒、糖、饴糖、皮革、皮货,征中间产品税,其余只就最后销售产品和商业批发(包括批零兼营)单位、外贸部门委托加工的产品征税,其余不再征税。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大修理工程及生活福利方面的都征税。省属电网销售电力,由供电所在地按销售金额征税。70年代,一批现代工业崛起,税源增多。1973~1983年,产品税共收入17.14亿元。1983年2.29亿元,比1973年增加1.06倍。

1984年10月取消工商税,实行产品税。产品税按具体产品和类别设立税目,分工业产品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合成1类,10个税目,共25类,270个税目。以产品平均利润水平设立税率349个,最高为60%,最低为3%。对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和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给予免税。新产品试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的,免税2~3年,在省内第一次试制的,免税1~2年,对其他纳税有困难的企业也给予一定期限免税。1985~1993年,产品税收入分别是3.40亿元、3.53亿元、3.59亿元、2.87亿元、3.05亿元、3.23亿元、3.53亿元、3.59亿元、4.19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在生产环节和批发零售商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取消产品税。

二、增值税

1983年1月,对县以上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电风扇的企业试办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10%、25%。同年试办30户企业,年征增值税136.9万元,比按工商税规定征税减收43.3万元。1984年10月,仅对甲乙两类4个行业的少数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应税产品逐步增加;1986年有纺织品、日用机电、电子产品等59个。1987年有服装、化纤、轻工、玻璃及其制品等88个。1988年有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等27个。至1989年,工业企业外购原材料销售,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等均改征增值税。全市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机械、电子、纺织、制药、玻璃、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共有纳税户1012户。增值税发展为31个税目,税率分12档,144个税率,最高45%(化妆品),最低8%(钢坯)。1989年,为进一步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稳定国家收入,先在汨罗市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随后推行全市。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会计核算(以不含税成本进行核算),增设“应扣税金”科目,再在“利润表”补充“本期抵扣税金”栏,简便了计算程序和手续。对市政府鼓励生产的项目,鼓励出口创汇的产品,支持农业发展、照顾消费者利益、支持科教、医疗卫生事业、计划生育、新产品,鼓励民政部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扶持乡镇企业等方面,依照税收管理权限,予以减免税优待,1983~1993年,增值税收入依次为142万元、238万元、558万元、2065万元、3101万元、7820万元、9533万元、8835万元、10008万元、10310万元、21512万元。

1994年,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增值税制。将缴纳增值税和产品税的工业产品,缴纳营业税的商业批发、零售和公用类中的水、电、热、气以及缴纳盐税的盐均纳入新的增值税范围。实行价外计税办法。1997年,为了配合市政府搞好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市国税机关对上年度生猪增值税的征管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定点屠宰生猪每头征收增值税18元。1999年,为了完善流转税制,国税机构对建筑安装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构想进行认真解剖和调查。至1999年,历年征收增值税分别为7.26亿元、9.10亿元、9.06亿元、8.45亿元、8.48亿元、9.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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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

1994年1月,开征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以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金属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为征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2种形式计算缴纳税款。具体为烟30%(烟丝)~45%(甲类卷烟),酒及酒精5%(酒精)~25%(粮食白酒),其中黄酒每吨240元、啤酒每吨220元 ,化妆品30%,护肤护发品17%,贵重金属及珠宝玉石10%,鞭炮、焰火15%,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汽车轮胎10%,摩托车10%,小汽车5~8%(按品种及汽缸容量不同)。6月,将甲类卷烟的税率暂减为40%,香皂暂减为5%。12月,又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率减按5%征收。1995年,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在零售环节征收。1996年1月~1997年12月,摩托车胎消费税的税率减按5%征收。1998年7月,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甲类卷烟和进口卷烟50%、乙类卷烟40%、丙类卷烟和雪茄烟25%。1999年1月,对香皂消费税仍按5%征收,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降为8%。1994~1999年,消费税收入分别为133万元、524万元、329万元、304万元、351万元、330万元。

四、营业税

清沿明制征收门摊、商税,并创办牙税、当税。牙商须请帖经营,按每帖课税3钱~13两不等。咸丰六年(1856)改办牙帖捐输,十一年停办。同治五年(1866)续办。光绪十年(1884),牙帖分上(700吊)、中(500吊)、下(300吊)三等捐钱。年额:乾隆十年(1745)32.13两,同治五年23.8两,宣统元年(1909)202.66两。当税,清初定章则,当铺每户年课银5两。光绪十年改为每户捐银700两,十三年复为5两,二十年改50两。当时境内仅存4户,比同治年间少10户。门摊商税无定则,城陵矶征收过路税,各城镇集市征收落地税,乾隆十年征银156.95两。咸丰年间门摊改征门市月厘,商税改征百货厘金。

民国3年,牙、当税分帖费、帖税,分等定额(银元)征收。牙帖费分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五等;牙帖税分50元、40元、30元、20元、10元五等。当税分典当、质当、帖费,典当400元(县城)、300元(乡镇),质当300元、200元。帖税,典当80元、60元,质当40元、20元。据史料记载,牙税征收数,18~21年依次为银元3314.5元、12401元、16833元、1774元;26~29年依次为银元21351元、2571元、10830元、26511元。开办牙税的同时举办烟酒牌照税,分整卖(批发)、零卖2种,整卖年征银元40元,零卖年征银元有16元、8元、4元、2元四等。20年1月,举办营业税,分奢侈营业、特种营业、普通营业三种类型征收。31年,废烟酒牌照税,与牙税、当税同时改征营业税,地方另征营业牌照税。营业税课税标准,依营业总收入额征收的税率2%,依资本额征收的税率3%。35年7月,银行、信托、保险列为特种营业税,其余列为普通营业税,依营业额征收的税率3%,依收入额征收的税率1.5%和4%,机器制造业依营业额征1.5%。营业牌照税收入(银元),19~21年平均数8950元,26年11046元,35年2267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旧税制征收营业税。1950年1月始实行工商业税(由旧时工商业税、所得税、牌照税综合而成)。1951年4月,工商业税中营业税含工商企业、临时商业、摊贩牌照3种税。不论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事业,一律缴纳营业税,但国家专卖、专利事业、贫苦艺匠、家庭副业和其他经中央批准的,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计征的税率为1~3%,依营业税收益额计征收的税率6~15%。其中工业税率低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的税率。工商业中同一经营单位,经营两种以上商品的,按不同税率计征,行业不易区别的按较高税率稽征,工商性质不易划分的按商业税率征收。工业企业连续生产数种产品的,依较低税率计征。临时营业税对行商征收,税率5%,1954年改为8%。营业牌照税对摊床小贩征收,资本额在20元以上的,缴纳营业牌照税。税额(季税)分14级,最高12元,最低0.5元。1950~1957年,营业税收入分别为73.5万元、271.1万元、208.8万元、381.9万元、380.8万元、397.8万元、421.6万元、399.6万元。

1958年10月,征收工商统一税,营业税属其商业零售部分。税率: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性行业3%、5%、7%,临时营业10%。工业企业(包括商业企业的附设工厂)自设门市部零售自制产品,应纳工、商两道营业税。商业批零(按销售对象划分)兼营单位,只就零售部分征税。临时经营在销地缴纳,获利较多的则要加成征收。1958~1972年,工商统一税商业零售部分收入分别为475.2万元、521.8万元、549.2万元、488.1万元、621.3万元、595.7万元、630.1万元、601.3万元、545.2万元、590.7万元、527.9万元、640.7万元、649.0万元、668.2万元、855.1万元。

1973年1月,商业零售部分改征工商税。服务性行业税率调为5%和3%,其余税率未变。商业零售依价格划分批、零,按批发价销售者不征,按零售价销售者征税。统一核算的前店后场(坊),产品对外批售的在工业环节中纳税。1974年,征收范围、税率等均有调整,商业从批发到零售逐步实行两次课征制。1973~1983年,工商税商业零售部分收入分别为957.3万元、975万元、1104.8万元、1204.1万元、1234.4万元、1385.4万元、1590万元、1820.7万元、2024.6万元、2109.6万元、2802.5万元。

1984年10月1日 ,工商税按性质划分税种,恢复营业税。境内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其他各种服务行业,都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商业批发改按进销差价征税,但在开征初期,只对石油、五金、交电、化工行业征收。营业税按行业分设12个项目,税率分3%、5%、10%、15%4档,共26个税率。商品零售,以零售总收入额扣除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后的净销货额;商业批发调拨,以商品销售总额减除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各种服务行业,以取得的实际业务收入额。固定业户在其所在地缴纳。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在各自所在地缴纳。临时经营,在营业发生地缴纳。1984年10月~1993年,营业税收入分别为684.4万元、4816.6万元、6169.6万元、7561.3万元、9875.6万元、12903.8万元、13368万元、16558万元、19190万元、22874万元。

1994年税制改革,对营业税进行适当调整,征收营业税的一些行业,包括商品批发、零售和公用事业中水、电、热、气的销售等改征增值税,改革后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为提供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两种经营行为,其税率分为三档,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多属高消费范围,定5~20%的税率。1995年,对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中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其税收由国税机构移交给地税机构征收管理。同年,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1997年,将金融保险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部分由国税机构负责征收。1994~1999年,营业税收入分别为1.21亿元、3.32亿元、1.80亿元、2.26亿元、2.64亿元、2.71亿元。

五、盐税

明代,岳州府岁收户口盐钞58.76万贯,代银1493两,遇润加124两。清代,摊入地丁(田赋)征收,常年定额销盐(岳州系淮盐销地)2.511万引,每引税银2分,年额银502.2两。咸丰初年(1851),太平军兴,淮运受阻,改食川、粤盐。三年,抽收川粤盐厘,每包(100斤)抽700文。同治三年(1864)复行淮引。同年岳州转运局共进盐240票,计12万引,占湖南省410票的58.53%。每引抽厘(包括加课、经费、局费)6.32两,应征15.17万两。同治十一年起加征附厘,此后加征名目逐渐增多,至宣统二年(1910),每百斤盐加到2.951两,每引(包括正资)17.17两,比同治三年增加1.72倍,年额销盐2.6万引左右,宣统年间收盐厘44.642万两。

民国3年,改变清末办法,正税分场税、岸税,每百斤盐场税银元1.5归产区征收,岸税银元3归销地征收。9年改为场税3银元、岸税1.5银元。湖南督军张敬尧令每50公斤盐加征军费1银元、包索费0.2银元,此后,盐税附加逐年增多,至19年,加到每50公斤盐征10.715银元,为正税的2.38倍。23年,改革度量衡制度,实行标准市秤制,新秤50公斤等于老秤43.75公斤,正附税额调整为新秤每50公斤10.4银元。此后又加征盐税附加,逐年增多。31年实行盐专卖,盐价高到“石谷斤盐”,人民深受其苦。34年恢复征税,盐税调整为50公斤110元,另征国军副食费1000元、公益费5元、战时附税3000元、偿本费25元,管理费300元,每50公斤共计税额4400元。此后物价暴涨,货币急剧贬值,盐税不断调整,越调越高,35年,每50公斤税额7400元。36年8月,海盐每50公斤税额为10万元法币,土膏盐每50公斤8万元法币;12月提高为25万元法币和20万元法币,37年3月,又提高为35万元法币和28万元法币。38年4月,改按金圆券计征,海盐每50公斤征45816元,土膏盐13090元。境内盐税收入,民国18年前不详,19~21年年均收入224.2万元,26年172万元,35~38年,征收盐税的课税数量为20万担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盐税由盐务部门办理,税务部门不征盐税及附加。1958年7月,中央将盐税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盐税税额按用途分类规定,每市担(50公斤)食用盐(芦、淮、青盐)税额8.2元,农、牧业用盐3.04元,渔业用盐1.75元,工业用盐和出口盐免税,国家储备盐不征税。境内只对减、免税盐改变用途和动用储备盐时,分别补征差额盐税。1984年10月,芦、淮、青食用盐,每市担税额改为7.02元,农、牧、渔业用盐与食用盐同税同价,不再减税,工业用盐,只对酸碱和制革工业用盐减征90%,饲料、肥皂工业用盐减征50%,其余工业用盐不再免税。1959~1983年盐税收入577.1万元,年均收入23.08万元,1984~1993年收入211万元,年均收入21.1万元。1994年税制改革,将盐税划为增值税征税范围。

六、交易税

行栈交易税 1950年1月开征,凡牙纪、行栈、信托公司和其他经营代客买卖业务的,就其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征收40%(其中包括省附加10%)。次年6月,信托和其他代客买卖业改征营业税,牲畜类交易改征牲畜交易税。1952年4月,行栈、牙纪亦改征营业税,停征行栈、牙纪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 1951年6月开征,以猪、牛、羊、骡、马、驴为征税对象,由购买者按成交总额计税,税率5%。幼畜,猪、驴20公斤以下,牛、马、骡30公斤以下均免征。1954年5月停征猪、羊交易税。1962年4月,牛、马、骡、驴改征集市交易税,7月,上述4种牲畜仍按牲畜交易税征收,但境内未征。1951~1962年,共征105.4万元,年均收入8.8万元。1983年2月,恢复征收牛、马、骡、驴牲畜交易税。通过交易所成交的应税牲畜,按应征税额减征20%。1983~1987年收入分别为9000元、9000元、1000元、0元、2000元,1988年,境内停征牲畜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4月开征。征收对象包括畜、禽、蛋品、水产、干鲜果、土特产、家庭手工业产品7类,共55个项目。税率手工业产品5%,其余均为10%。起征点10元,10元以下者免征。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经批准的固定个体工商业户在集市出售应税产品,不征集市交易税,仍征工商统一税。同年7月,旧钟、旧表、旧自行车税率提高为15%,同时将牛、马、骡、驴改征牲畜交易税。1966年4月16日,全面停征集市交易税,但保留税种。集市交易税从开征到停征时共收入58.2万元,年均收入14.55万元。1982年6月,恢复征收肉类集市交易税,猪、牛鲜肉均按实际销售金额征收5%。1984年取消生猪统派购政策,停征肉类集市交易税。1982年6月~1984年,共收入43万元,年均收入17.2万元。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境内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缴纳产、增、营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人所在市区及坐落在市郊区的大、中型企业为7%;在县城(镇)及坐落在农村的大、中型企业为5%;坐落在城市郊区的小型企业及县城(镇)郊区的企业和个人为5%;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及其郊区的一律为1%。县以下城镇街道企业以安排待业知识青年为主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坐落在郊区的乡镇企业,由县(市)政府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凡减免产、增、营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1985~1993年收入分别为2.27亿元、2.65亿元、2.89亿元、2.97亿元、3.02亿元、2.92亿元、3.72亿元、3.78亿元、4.53亿元。

1994年实施分税制,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新条例尚不能出台,境内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为依据,由国税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1998年改由地税机构征收。1994~1999年收入分别为7.65亿元、1.67亿元、7.92亿元、7.98亿元、8.57亿元、9.9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