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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捐、税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一、清代、民国杂税杂捐

清代由户部分配岳州府年销茶引55引,每引征收茶引税银1两,年征55两。咸丰八年(1858),“洋药”(进口鸦片)入境,要征落地捐,每箱捐钱94串388文。咸丰九年,上药(国产鸦片)入境,每百斤征特税银30两。按银每两加抽土药厘9文。十一年,有指捐、炮船捐、借捐、饷捐、船捐、盐捐等,捐率不明。同治十二年(1873),采制红茶,每箱征茶箱用捐92文,年征5000箱左右。光绪元年(1875),临湘县兴修衙署、疏浚河道、建文庙,于茶箱用捐加抽茶捐6‰,年收捐钱约2000吊,收至光绪十八年。二十八年,城陵矶、芦林潭、雷家湾分设米捐专局,按每石征捐:米400文、谷200文。后又按捐钱每串加收20文,名补足捐。三十四年,售卖土膏(鸦片)的店铺缴纳土膏牌照捐,店铺年纳照费2元、4元、6元;吸食者领购烟执照,每照收铜元5枚。宣统二年(1910),于谷米捐每石加收5文和10文,名“农会补助捐”。清时谷米捐年约收钱20万吊左右。

民国成立后,禁止偷熬私贩土硝,熬硝者请领采票,征收土硝税,分甲、乙、丙3类,分别收票费5元、3元、2元。出境者请领运票,缴纳出口税。民国6年举办纸捐,按售价征收2%。8年,举办茶叶捐,每斤茶叶收5~8文,14年,征收卷烟公益捐,按价值抽20%;征盐斤口捐,每票盐捐银元400元;征亩捐,每亩捐谷1斗。16年末城陵矶征收煤油特税,每10加仑油征税1元。19年,废除米捐,推行护照,石米收照费3元,谷减半;同时举办善后捐。21年,收商捐,华容、湘阴、岳阳征收渔捐。22年增挨户捐,行捐、牛捐、月捐、团款杂捐等10多种,捐率均不明。29年开办卷烟管理费,外烟每箱(5万支)分8级,税额100~800元。37年开办自卫捐,捐率5%,凡物皆征。同年还有壮丁费、乡公所、保甲办公费、门牌费、身份证等7种,均系摊派,收入无从稽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民国时期一切杂税杂捐,省、县必要的地方附加均附于有关税种征收,一般为税额的1%,仅行栈交易税附加为10%。

能源交通基金 1983年,开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交基金)。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辖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是能交基金的征集范围。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单位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及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和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当年收入征集10%。7月,征集比例改为15%。1987年5月,对原未征集能交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包括私营企业),从当年起,按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7%的能交基金。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学杂费,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企业收入,中小学校勤工俭学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免征能交基金。1994年,停征国营企业的能交基金,1995年停征非国有企业的能交基金,1983~1995年能交基金收入分别为1601万元、2184万元、2821万元、3261万元、3446万元、3253万元、2312万元、3205万元、3209万元、1357万元、1130万元、416万元、81万元。1996年,停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的能交基金。

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均按10%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但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的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的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油田的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费、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新菜地开发基金,由中央财政集中后下放给企业30%的折旧基金,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免征的项目,均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94年,停征国营企业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95年停征非国有企业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96年,停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1995年国家预算调节金收入分别为1272万元、2059万元、2046万元、1016万元、869万元、344万元、44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改善学校设施和办学条件。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税款时,依应纳税额附加2%的教育费,税、费一并入库。1994年,教育费附加由地税机构负责征收。附加率3%,1986~1999年,教育费附加收入分别为136万元、462万元、447万元、719万元、1025万元、999万元、905万元、1667万元、2613万元、3427万元、3191万元、3462万元、3571万元、3907万元。

防洪保安资金 1996年,对国有、集体(含乡镇企业)、股份、联营和私营企业,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城乡个体工商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土地单位,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其征收标准为: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征集,其中以批发为主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8‰征集;旅游服务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征集。工业交通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征集;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集。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2‰征集;保险公司,按当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及财务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集;城乡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在职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月工资收入301~4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401~500元的,每人每年30元;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土地,按每亩1000元征集。防洪保安资金由财政、地税、工商、国土机构负责征收。其中由地税机构负责征收的是国有、集体、股份、联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及其在职职工和“三资” 企业中方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1996~1999年,防洪保安资金收入分别为1190万元、941万元、485万元、6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