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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异地结算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湖南省第一中心支行以中洲农民银行所颁布的《会计制度(草案)》为依据,推行转账,开展汇兑业务。1949年8月,人行岳阳县支行成立,年底,通汇地点有汉口、汉阳、武昌、长沙、广州、沙市、常德、南县、安乡、沅江及辖区各县。1950年3月开始试办电话汇款,通汇城市有广州、南昌、长沙等12处。7月,岳阳县支行经联行联系妥善的通汇行处达26处。1952年,人行总行颁发修正《统一转汇办法》,省际间未直接通汇行、处,如发生汇兑关系,可以办理转汇。1953年3月,以托收承付、电信拨付、特种账户3种为异地结算主要方式。

1954年1月,停办对私押汇业务及对外购销放款。1955年3月,推行电汇、信汇2种方式,运用于所有单位的经济往来结算,但公办单位不得用于商品交易;票汇对公暂时保留,对私一律取消;废止电信拨付结算方式及对私汇款章程,停止办理省、县内电话汇款,增加信用证结算。省、县之间各种结算款项的划拨日趋频繁,限于联行制度规定,划拨资金很不方便。为解决这一问题,境内银行先后与有关市、县银行建立特约通汇制度。

1958年,取消异地收托结算金额100元的起点,不论金额多少,随时办理。停办信用证结算,重新开放电话汇款。1959年,银行总结上年改变转账结算制度的经验教训,恢复行之有效的一些结算原则、方式和管理体制。

1962年8月,恢复信用证方式。1963年,异地托收承付开始广泛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代垫运杂费用的款项结算。

1967年,临湘县人行与湖北省13个行、处建立特约通汇关系,加速企业单位的资金周转。

1975年,执行省财金局制订的《城乡限额结算试行办法》,凡采购物资的价款结算及加工、修理、劳务供应款项均实行限额结算。至1976年底,农村转账结算试行城乡限额结算的有199个公社,试行“社内存折结算”的有76个公社。1978年,城乡限额结算扩大到省内异地间使用。鉴于在托收承付中的弊病,取消凭提货收据办理托收的办法,省外异地结算,一律改用汇兑、信用证结算;省内异地结算,除汇兑、信用证外,仍使用限额结算。1979年,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进行一定限制。1980年实行委托收款。但因银行不承担扣款责任,货款保证性不强,部分资金不足的企业,利用这种结算方式在外面盲目进货,使单位之间货款拖欠增多。

1982年,为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多渠道商品流通和多种交易形态的新形势,执行省人行《关于改进结算工作的意见》,对异地结算办法进行修订,在托收承付结算中试办承付托收结算;在推行委托收款结算时,试办约期(分次)收款。承付托收、约期(分次)收款均由银行签具信用保证,各家银行配备结算专管员122名,以加强汇兑结算管理和监督。

1983年,推行签证期票结算和票汇结算。由于企业间代销寄销多,无限期的商业信用造成“约期收款”办法推广缓慢。是年,异地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由30元改为1000元。

1985年,金融机构分设,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政区域、跨行直接通汇,实行“单设机构先横后直,双设机构先直后横”(横指的跨系统通汇,直指系统内通汇)转汇模式。为搞活湘、鄂、赣毗邻各县间的物资交流,市工行、市农行组织临湘、平江、华容、及市城区支行分别与湖北监利、石首、公安、洪湖、蒲圻、崇阳,江西萍乡等地银行组成经济协作区,重新开办省际特约通汇业务,加速业务资金周转。6月,市工行在本系统组织凭证直传,9个支行各派1名通讯员每天上午在市区大桥分理处交换凭证。全年直接结算资金7.4亿元,日均345万元,入账时间平均提前2天。

1986年,湘阴县信用联社开办信用社县辖通汇业务,在账务核算上采取“直接往来、分别核算、联社监督、集中对账”的基本方法。1987年,其他几家信用联社先后开通县辖通汇业务,参加当地人行组织的同城票据清算。

1987年4月,市工行境内凭证直传与长沙、株洲、湘潭3市联网,向3市传递凭证平均加速1~2天。

1988年,人总行颁布《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次年4月1日,境内银行推行新的结算办法。建立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废止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省内限额结算等方式;保留电汇、信汇,取消信汇自带;扩大委托收款范围,可通用于异地或同城结算。

1989年3月,市中行推出“长城信用卡”结算方式,1991年8月,工行发行“牡丹信用卡”,1993年,市农行和市建行分别推出“金穗信用卡”和“龙卡”。

1993年,实施人总行颁发的《商业汇票办法》。1994年7月,根据人总行《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开始在长炼试点,开办商业汇票业务,缓解企业的资金供求矛盾。

1995年,执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万元。省人行建立特约省辖联行业务,境内10家城市信用联社加入该系统办理省内资金汇划,向办理特约联行业务的地区转汇资金时,采取先直后横的做法,减少资金在途时间。1999年12月,取消省辖特约联行业务。

1996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7年1月,市人行在同城电子清算的基础上,建立人行电子联行、人行会计核算系统、同城电子清算三位一体的“城市电子支付与清算网络系统”,取消电子联行凭证的交换,将电子联行的信息直接转换同城信息。每年为企事业单位节约资金、利息费用逾1000万元,1998年1月,该系统获人行总行科技开发三等奖。

1997年,执行人行总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以内银行汇票通过人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市人行清算资金和转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