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建设投资拨款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一、地、县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1972年11月,地、县基建支出预算复交建行管理,针对当时基建结余大、在建工程多和基建财务管理上“大锅饭”的状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基本建设纳入统一计划,使基建拨款和预算管理走上正轨。

1980年,基本建设投资试行拨款改贷款,均由建行办理。至1985年,地、县级基建支出预算纳入省级管理,建行在省建行所核定的境内年度拨款指标内,核批地区主管局编报的季度用款计划,地区主管局在核定用款指标内,分别签发所属各建设单位限额通知单,由经办行按程序、计划、预算、进度监拨,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以下简称拨改贷)。

1972年至实行拨改贷止,市建行共经办地、县级基建拨款51317万元,其中1972~1983年经办35820万元,其投资构成为工业10134万元,占28.29%;农业及支农项目15335万元,占42.81%;交通887万元,占2.48%;文化、教育、卫生2690万元,占7.5%;商业、供销1417万元,占3.96%;行政2750万元,占7.77%;其他2607万元,占7.28%。

1990年,市建行基本停办基建拨款、贷款及相关管理业务。1994年8月,财政部收回委托建行代行的财政职能,市建行终止对基本建设拨款及基本建设拨改贷等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管理

1979年,恢复逐年下达建设单位动员内部资金的任务。1980年,省建行对省级建设单位上交的竣工结余资金实行分成办法,40%留给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用于解决遗留问题及下年度储备,20%留给地、市建行,40%上交省建行用于扩大储备放款基金。80年代初期,自筹基建迅猛上升。1982年为总投资比例的53.8%。1984年4月,境内基建自筹资金贯彻国务院“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规定,专户存入建行。自筹计划的资金,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存足, 7月1日 以后存入建行的自筹资金,只能在第二年使用。在报批年度基建计划时,各建设单位存入建行的资金不得少于年度计划投资50%。1974~1988年,市建行经办基建拨款196659万元,其中自筹资金46834万元,占23.81%。随后贷款迅猛上升,自筹资金在基建投资中的比例相对减少,但加上不占投资规模计划的“十一不算”“十一不算”指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和搬迁,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岁修,油田维修,采掘开发工业开拓延伸,市政工程维护,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修复,航道和公路桥涵养护,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的简易仓棚及单台设备,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等。等项目投资(1983~1988年为50136万元),自筹资金比例仍然较高。1990年基建自筹余额为5240万元,其后基建自筹资金不再要求专户储存建行专户管理。

三、基本建设拨款管理

1979年,建行经办拨款19889万元;1988年,建行岳阳中心支经办拨款76980万元;1989年经办拨款贷款任务12.2亿元;1990年经办拨款贷款任务22.16亿元,存款月均余额2.93亿元。

预付备料款拨付  1 958年,根据人行总行规定,境内基建预付备料款实行统一流动资金办法,施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预付款全部改为银行贷款。1962年恢复预付款制度。1985年,实行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全额贷款,取消预付备料款。

建筑安装工程拨款 1957年执行建行总行指示,简化工程价款结算手续,由于结算方式几度简化,加之建行机构时撤时并,拨款监督放松。1959年,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基本废止。1963年,工程价款结算工作逐步得到加强。

1965年,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报告》精神,工程款结算制度再度停止执行,结算的监督职能取消,造成投资超额、工效下降、工期延长。1977年,省计委、建委、财金局颁发《建筑安装工程财务结算办法》,重新开始加强建筑安装工程价结算管理,8个国营施工企业产值超过国家计划的14.2%,比1976年实际完成工作量增长38.5%。年底,地区建行会同地区基建局分别召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会议,就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的结算办法进行协商,对主要材料价差、量差、质差进行调整、测定,“三差”系数逐年降低。至1978年,施工企业改变实报实销的结算办法,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的结算办法。1980年11月,地区建行对15个县以上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1~9月完成建筑工程277912平方米,预算成本2351.96万元,实际成本2244.06万元,降低107.9万元。

1985年,大部分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仍按已完工程进度结算。1994年,市建行正式终止对建筑安装工程拨款的监督管理。

设备和材料拨款  1954~1955年,按计划“对号入座”,对原始凭证逐笔审查付款。1956~1962年,事先审查订货合同,实行货到付款。1962~1963年,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设计文件,办理设备订货签订,货到付款。1964~1979年,按设备材料供应计划和订货合同,货到付款。1964年,为统一境内材料预算价格,由专区计委牵头,专区建行、专区工程公司等6个单位组成地区材料价格编审办公室,1964年12月9日~1965年1月12日,编制出950种基建材料预算价格,除卵石一项稍有提高外,其余材料预算价格均降低0.3~38.5%。

1980年,根据批准的基建计划、设计所附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清单及订货合同,审查付款,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拒付。1980~1982年,拒付违反规定预付货款58.47万元,制止盲目采购设备材料13.9万元。

境内历年设备材料投资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比重不到30%,比一般水平低10%, 但部办企业设备投资率高于此数。1986~1988年, 长炼基本建设投资22880.7万元, 其中设备投资10124.3万元, 占44.25%。 1994年, 市建行正式终止对该项拨款的监督管理。

审查基建概预决算 1965年,专区建行和长沙建行铁道办事处,株洲、衡阳建行组成联行工作组,对京广复线蒲衡段和株洲枢纽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在保证不降低运输能力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就有效利用原有设施、挖掘内部潜力等方面提出修改设计意见,经铁道部、建行总行、设计部门和经办行鉴定,被采纳71项,削减不必要改造和废弃线路200多公里、不必搬迁的车站9个、不必废弃的新线桥涵300多处,同时降低民用建筑标准,节约投资5566万元,推迟投资3000万元。

1974年,审查洞氮概算,核定概算投资减少1736万元,占原概算投资的7%。该厂原准备修建长 700米 的临时铁路解决基建材料运输问题,市建行经过调查,认为先抢修永久性铁路专用线第二期工程,就可以满足需要,经报告国家燃化部取消这条临时线路,节省投资62万元。

1978~1982年,地区建行审出计划外工程、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挤占转用基建资金、虚报完成投资、违反工资资金管理、职工借款等3019.43万元。1982年,地区建行从35个单位抽调42名工作人员分市城区、长岭、云溪、城陵矶4个区进行工作,历时4个月,完成九大类203种和1453项建材预算价格的编制。

1979~1990年,建行系统共审查预、结算价值16.6218亿元,核减7671万元,核增618万元,净核减7053万元。1993年1月,工程预、决算审查改为有偿服务,成为建行的支柱中介业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就地拨款,就地服务,就地监督”。1954年设立建行桃林办事处,为桃矿基建服务;1963年设建行城陵矶办事处,便利岳阳造纸厂、岳阳电厂、城陵矶港务局等建设工程拨款;1971年设立建行长岭、云溪2个办事处,为长炼、岳化建设拨款服务;1974年设立建行七里山支行,负责洞氮建设工程拨款和监督;1980年设立建行铁山办事处,就地监拨铁山灌区工程资金;1987年配合华能岳阳电厂上马,城陵矶支行迁址至电厂工地,与华能岳阳分公司建立以资金供应,预结算管理,拨款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工作联系制度。1990年,境内在建重点工程6个,总投资31.4亿元,全部由市建行经办。

地质勘探费拨款 1949~1955年,地质勘探拨款工作附属于基本建设拨款之内。1956年始建专门科目,建行桃林办事处首次经办地质勘探拨款,对省地质局405队的设计预算和成本计划进行审查,核减高估总价7.1万元。

1980年,国家财政部委托建行管理地质勘探单位的拨款支出预算、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以及财务制度等工作。1983年,地区建行根据财政部和总行联合颁布的《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加强境内核工业部中南地质勘探局311队和省地质局401队专项拨款的管理,每年组织1次财务检查。1965~1990年,境内地质勘探拨款7400.52万元。1994年,市建行终止对该项拨款的管理。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 1976~1977年,地区建行系统协助各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主要制度。1977年3月,地区建行举办19个城镇集体建安企业财务人员学习班,编印《岳阳地区城镇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帮助地区工程公司、岳化基建大队等单位执行班组核算制度。

1979年,建行系统对施工企业进行有计划的财务大检查。次年,会同地区工程公司进行工程成本分析,使总成本由358.22万元降为350.80万元。1982年,检查县以上施工企业14个,共检查出少报收入、挤占成本、违反财经纪律等方面问题100.68万元。重点抽查四化建公司、五局七公司、地区工程公司3个国营企业的账目,查出不报少报收入、乱挤和乱摊成本、多提专用基金等主要问题25个,核增收入134万元,按规定应补交财政66万元。1979~1983年,审核施工企业财务决算,共核增利润826.91万元、公积金184.82万元,剔除不应报废的固定资产119.2万元。

1983年,对地区工程公司和四化建公司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企业工资总额随完成产值多少浮动。1984年,市建行配合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对县以上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进行普遍测算、调查、核定工作,对公司下发工资含量摸底,组织力量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抽查、复算,会同劳动和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包干系数。随后,县以上施工企业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1989年,市建行把协助施工企业清收拖欠工程作为工作重点,协助客户处理超储积压,挤占挪用相互拖欠款4800万元。1990年,市建行终止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