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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清代,财政大权由朝廷独揽,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民国建立至27年,道、县都未建立一级财政。28年,国民政府颁布《县级组织纲要》,始建县一级财政。各县田赋的45%、契税的60%、普通营业税的20%以及屠宰税、房捐、警捐划归县财政。乡财政收支的预决算由财政部门编制,为县财政的报账单位。30年,国民政府颁发《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将全国财政划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境内实施以县为单位的自治财政,其收人项目有房捐、警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国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税(田赋)和遗产税的部分收入划给县财政。35年,县国税留成比例为:营业税50% ,田赋50%,遗产税30%,契税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实行中央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但县仍掌握有农业税附加,税收超收分成和其他杂项收入,用于地方性开支。1953年,全国设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县级财政有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管理的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及折旧、公产收入、其他收入等固定收人。农业税、工商营业税为固定比例分成收人。如上述收入不敷支出,则从调剂收入中解决。支出按隶属关系划分,属县管的由县财政开支,包括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1958年,省对县实行“以收定支”办法。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即按隶属关系划定收支,下放各县,实行包干,各县可以上级划定的支出占收人的比例坐支,超收按比例分成。1964年,省对新建立的岳阳专区实行“固定收入与分成收入相结合”的财政体制。固定收入为饮食服务收人、屠宰税、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其他收入等,计划内全留县,超收部分,专区分20%,县留80%。短收则由专县自行负责。分成收人为工商各税、农业税、工商企业收入。省定专区的财政支出预算抵陈固定收入预算外,不足部分从分成收人中比例坐支。分成收人超收部分专县留成12.3%。 1968年改为“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账”办法。收入全部上交地县财政转交中央财政,支出由省按分配的预算指标拨给。196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办法,总额分成比例.按截至当年12月底省批准下达的收支指标数计算。1971年,实行“支出包干,超收分成,年初定好,当年不变,收支增减,不调比例,支出超支,自求平衡”办法,省定地区超收分成比例75%,地区定各县超收分成比例为:汨罗50%,岳阳38%,临湘42%,华容 45%,湘阴80%,平江75%。1972~1973年,地区超收分成比例降为45%,各县超收分成比例:华容、湘阴、汨罗、平江县为40%,岳阳、临湘县为35%。1974年又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存,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省定地区留存1.8%,地区定各县留存比例为:平江、汨罗 3%,岳阳1%,临湘0.3%,华容、湘阴2%。超收部分仍按上年分成比例留交。
    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办法,改固定比例分成为定额体制分成,当年地区定额体制分成310万元,地区再定额分拨各县(市)。平江、华容、泪罗3县建公社一级财政,县对公社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对半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财政体制。1978年,改“总额分成”为“增收分成”,省定地区增收分成比例为25%,地区定临湘县为5%,其余各县20%。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划定固定收入和固定支出。地区固定收入有企业收入、盐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及其他收入,固定支出为省分支出预算指标减去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防讯岁修费等支出后的数额。固定支出大于固定收入的部分,按12%的比例从工商税中调剂解决。地区定各县调剂比例为:泪罗县7.22%,华容县 23.74%,湘阴县12.78%,平江县44.58%,岳阳县51.51%,岳阳市3.53%。临湘县因固定收人大于固定变出,故改全留为分成 90.7%,工商税增收部分分成5%。1982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超收另定比例”的办法,地区总额分成比例为31%。各县(市)总额分成比例为:汨罗县41%,岳阳县31%,华容县57%,湘阴县50%,平江县76%;超收分成比例为:平江县40%,湘阴、汨罗、华容县31%,岳阳市20%,临湘县因总额分成比例太小,不便施行,改为固定收入全留,工商税超收分成10%。
    1983年,岳阳地区不再作为一级财政,由省直接包干到各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办法,各县总额分成比例分别为:汨罗县42.3%,临湘县24.8%,华容县57.8%,湘阴县48.8%。平江县79.8%。岳阳市升为省辖市亦实行上述办法,总额分成比例为32.1%。1984年,恢复地区一级财政,省对岳阳地区、市均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办法。省定地区总额分成61.5%,上解省38.5%。地区核定各县总额分成比例为:汨罗县43.1%,华容县59.3%,湘阴县49.7%,平江县82%,临湘县25.2%。总额分成比例高于70%、或低于30%的,其超收按70% 或30%分成。省定岳阳市总额分成34.5%,上解省65.5%。市对岳阳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全留,短收自负”办法,并核定收支基数,差额由市定额补助。建乡镇一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一年一定”财政体制。1985年,又取消地区一级财政,由省包干到县。先是对华窑县实行“固定上交、递增包干、一定五年”办法,递增比例为5%,农业税不参与递增。后对汨罗、临湘、湘阴、平江4县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超收全留”办法,各县递增比例依次为8%、6%、7%、5%。省对岳阳市则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市分成45%,上解省55%。1986年,撤地并市,省对市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市分成69%,上解省31%。并县在维持原体制的基础上另有照顾,免除平江县体制上交,实行“自收自支”以支持老区的经济发展。1988 年,改“总额分成”为“定额上交,递增包干”。以调整后的1987年收人上交数(4600万元)为基数,1988年起,逐年递增8%。各县维持原办法不变。市对南、北、郊3区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一定三年”办法。3个区基数内留成比例依次为56%、70%、66%,超收分成比例均为 80%。1992年,对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自收自支,一定十年”办法。1994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划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基期年1993年实际收人和税制改革后净上划收人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作为各地税收返还基数,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省定岳阳市固定收人有:营业税,市届企业所得税及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央和省与市共享税有;增值税,市分享25%;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分享50%。税收返还基数为30551万元。市依样分解到各县、市、区及市本级。上划增值税、消费税达到增长目标的,其增长部分按1:0.2的系数返还。在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1997年.对君山区实行“核定基数,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短收自负,一定三年“的办法,超收区分成80%。1998年,市对南湖度假区实行统一有效管理后,财政上实行“核定基数,定额上解,超收留成,短收自负,自求平衡,一定五年”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