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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一、预算与决算
    民国19年,境内各县始建预算制度。预算年度采用跨年制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预算按国家、地方收支标准。分国家、地方,岁入、岁出,经常门、临时门编制,由县政府转呈省政府核定后实行,决算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上级部门审核。25年,改预算年度为公历年制。26年,贯彻执行国民政府立法院公布的《预算法》,岁入、岁出按其性质分为经常门与特殊门;预算分为总预算与单位预算,单位预算的分预算,附属单位预算,附属单位的分预算。32年,实施《战时县市预算编审办法》,各县预算接该年度预算总额5~15%编列乡镇临时事业费。35年,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但由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预算难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预算管理集于中央。1950年,各县执行政务院指示,预算收支均以大米为单位,并按市价折合货币反映,1951年改以货币为单位,预算分为县预算和附属单位预算。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各县岁入只编列县本级收入,岁入、岁出的差额由规定的调节税平衡,预算报省核定后执行,年终办理年度财政总决算。1954年,县总预算按岁出总预算设置2~3%的周转金和1~2%的预备费。1958年,企业流动资金按核定数的 30%列入财政预算,工商税附加及农业税附加作自筹经费,不列入财政预算。1962年,根据“凋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以及“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财政方针,按省下达的收支指标安排预算。1964年,岳阳专区始管华容、平江、岳阳、临湘、湘阴5县财政预、决算工作。全面推行定期联审制度,清理 “小钱柜”收人320.1万元,在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等大幅度超支的情况下,全地区净结余64万元,占年预算收人的1.35%,且县县有结余。1966年开始“文化太革命”,预算总收入完成计划的97.3%,平江、汨罗2县出现赤字。1967年,“文化大革命”进入高潮,经费大大超过预算,差额作待分配处理。1968年,工业生严儿近停顿,收入预算无法编制,支出预算按省下的控制指标编制。1978年,省上收地区钢球厂、木材公司、供电公司、地区百纺公司、岳阳市百纺批发部、地区五交化公司、岳阳市五金批发都、地区石汕公司、副食品公司、煤建公司、物资局等企业,核减岳阳地区预算收入536.3万元,国家集中冻结存款5559.6万元,上交中央5399.6万元,地区留用160万元。1980年,预算以上年实际收支为基数,考虑增减因素编列。预备赀按行政事业支出指标的3%计算。1983年,省上收石油税、酒税及电力税。1988~1990年,省分三次下放农业广播学校经费、抚恤事业费、西藏班经费等 25项支出,共计金额1798万元,市亦相应下放各县(市)。1990年,预算支出除农业,教育、科学、计划生育、价格补贴、优抚社救等项目外,其他支出在上年基础上压缩5%。1991年,将钱粮湖、屈原、君山、黄盖湖必及建新(岳阳监狱)等农场的上缴财政收入,包括工商各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契税及其他收入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并实行“确定基数,比例递增,超收分成,短收分担,一定三年”的收人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对农场收入上收后的华容、泪罗、临湘等县(市)宴行定额补助,环比递增。1992年,省上收岳阳造纸厂增值税、营业税,相应桉减岳阳市预算收入2164万元。1994年,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编制预算,决算亦改按新办法进行。1995年1月,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县(市)、区、乡政府预算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同年,建立经常性收入(农业税除外)入库机制,要求每月完成年度收入任务的8.33%,实行分线(国税、地税、财政)考核,分县(市)、区考评,逐月检查,按季交账,排出名次,奖惩兑现。1996年,遭受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除重灾区华容县外,市率级及各县(市)、区均实现收支平衡t略有结余。全市总计收支平衡,并消化了全部老赤字。省1996年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实施,国家贫困县平江县获政策性转移支付额44万元1998年,全市转移支付所得632万元,其中平江县46万元。钱粮湖农场上收市管,相应核减君山收人基数1375万元,支出基数211万元,定额上解基数1112万元。
                                        二、预算外资金
    1949~1951年,预算外资金来源较少,只有乡镇自筹、机关生产、“小公家务”等项,用于农村文教、卫生、行政和补充机关经费。1952年,开展“三反”运动,取消机关生产和“小公家务”,乡镇自筹收入开支改为国家供给,纳入预算。继续征收7%的农业税附加,用于农村公益事业。1958年,地方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律列人各县预算外资金管理。5县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人188万元,比上年增长98%。1959年增至 245万元,1960年为294万元。1961年,整顿预算外资金,将国营企业收入纳人预算。1962年,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总预算管理。1964年,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来源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费附加和公产房租收入,当年收人157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农林水利事业收入、城市公产房租收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社办企业收入、地方税提成收入、招待所收入等15项,当年收入281.8万元;两项共计 439.6万元,占当年预算内总收入的9%。1972年,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增加集中的“五小”企业留成、折旧基金、预算外企业利润、农村企业的包干收人以及芦苇收入渊洲收人等项,预算外资金收人增至1168.9万元,其中,财政部门管理的674.7万元。1976年增为2335.1万元,为预算内总收入的13.7%,其中,财政部门管理的1032万元。1983年2月,财政部颁发《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把预算外资金收支范围扩大到国营企业,再一次使预算外资金收入激增,1984年收人9943万元,为预算内财政收入的52.4%,其中财政部门管理的1573万元。1987年,为加强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使用收支两个账户,“收入账户”专门核算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预算外收入,以及办理缴存“财政代管专户”的业务;“支出账户”专门核算从“财政代管专户”拨人的资金和单位计划用款的支出业务。198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30516.8万元为预算内财政收入的 76.6%,其中,财政管理的2072.3万元,占总额的6.8%;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10485.2万元,占34.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 17959.3万元,占58.9%。预算外资金总支出31177.1万元,为预算内总支出的86.5%。1992年7月1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由税务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与管理,1994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原则、统票据管理、统一征收办法,统一核定收支计划、统一奖罚制度的管理办法。 9月,向市直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征收预算外收入调节基金。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655户应查单位,共查出违纪金额15239万元,收缴财政894万元,缴存财政专户3856万元。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是年,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农村教育附加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纳人财政预算管理,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1997年,试行综合预算制度,把预算内外资金有机结合起来编制年度预算,下达各单位执行。1998年,将行政事业单位执收(罚)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收费、专项基金和罚没收人委托银行代收,取消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人7.37亿元,为预算内财政收入的69.6%,进入财政专户管理的6.78亿元。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9年,备县贯彻中央和省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精神,对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拨付办公用品费,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和粉刷公用房屋,不准添置家具器皿等措施,以达到压缩的要求。1961年,执行国务院决定,对某些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物品实行控制管理,原则上一律停止审批。1962年,对控购商品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的管理办法。1965年,取消购物证制度,改由财政部门一次核定全年集团购买力限额,由单位自行掌握。1966年,不再由财政部门分配控制指标,只在审批预算经费和财务开支制度范围以内自行控制掌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集团购买力失控而不断上升1967年,中央通知“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继续禁购一些商品。1972年5月,实行凭社会集团购买力批准通知购买控制商品办法,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摩托车、电冰箱、录音机等消费品和非生产用品,报省财政金融局审批;购买收音机、电唱机、照像机、扩音机、油印机、计算机、打字机、自行车、钟表、高音喇叭、桌、椅、床、柜和绸缎、呢绒等商品,报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同年12月,控制商品增加高级针棉织品、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器等共计30种。1975年,违控现象开始露头,社会集团购买控制商品金额达141万元,比上年增长 120%。1977年,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大客车、沙发、照像机等非生产性商品一律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货证,凭证定点供应的办法。1978年,宴行由财政部门逐级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和限额,对购买高级消费品和紧悄商品专项审批办法。1981年,取消“购货本”、“定点供应”和“专用发票”。1984年,专控商品减少为14种。1985年,国务院紧急通知,专控商品增加到17种,恢复指标管理,同年,地、市分别组织检查,重点抽查200户,有违控的128户,违控事件268起,违购金额287.6万元;1989年,恢复“定点供应、专用发票”管理办法。1992年1月,按购置价款征收“控制购买专控商品调节基金”,进口小汽车、摩托车征收价款的20%,国产小汽车、二轮摩托车征收价款的15%,其他专控商品征收价款的 10%,省产吉普车、旅行车、三轮摩托车喊半征收;各单位支付的这项费用,只能从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中列支收取的中央和省直管单位的渊节基金,上交省财政50%,其余50%留市、县(区)财政,县(市)、区收取的属于市直管单位的调节基金上交市财政50%。1993年5月1日,专控商品调整为: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像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1995年,控购调节基金纳八预算管理,按季缴入同级财政会库。1999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总数11460万元,专控商品执行总数8733万元,较上年上升3%,其中,非生产性金额5033万元,比上年增长80%。征收控购调节基金699万元,上交省控购办116万元。1992~1999年,累计征收6560万元,上交省控购办 14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