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卖及特殊物资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3 12:00

食盐 明代以来,即实行官督商销的专商承办制度。商号须凭核定的“引票”方可运销食盐。清初,省盐法长宝道(俗称盐道衙门)在城陵矶等关津要道设缉私营务处,查禁食盐私运。乾隆十二年 (1747),岳州府额销盐25110引(每引改子盐41包6分9厘6毫),咸丰二年(1852),因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盐道运输中断,两淮盐政奏请暂借川粤盐以济民食,境内开始运销川盐。同治三年(1864),湖南复归淮盐引地,长沙设立淮盐督销总局,岳州府设立淮盐督销总局转运分局,每年运销盐12万引(500引为1票,8包为1引。同治六年(1867),临湘县城设立分局,监督运销食盐,凡商号运销川粤盐,每斤加抽制钱8.5文,其中盐局收取8文,厘金局收取0.5文,发给票据,方准销售。民国时期对食盐仍沿用票引,以担统计。民国3年,改用司马秤(每50公斤为1担,8担为1引,5引为1票)。 22年,改用市秤(司马秤100斤折算市秤127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食盐属专卖物资,由盐业管理局归口管理。

酒类 唐代即实行酒类专卖,对私酿者严厉处罚。1952年~70年代末,对酒类实行专卖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酒类自由进入市场。

烟草 光绪二十五年 (1899)11月,岳州开关后,洋商洋货充斥岳州市场,外国卷烟和鸦片大量涌进。由于清政府软弱,对烟草及鸦片的管理束手无策,一度使国人饱受凌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烟草属专卖物资,由烟草专卖管理局管理。鸦片一度绝迹。至90年代,境内发现黑市海洛因交易,政府给予了严厉打击。对烟草专卖,有法律明文:烟草不能在公众场合及码头使用广告,生产卷烟的企业必须在烟盒上注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茶叶 明代,即实行官督商销的专商承办制度。光绪初年,湖南运销西北黑茶,仿照盐票办法实行茶引管理。巴陵、临湘、平江等产茶区将茶叶运至岳州报关检查,然后转销外地。光绪二十八年 (1902),平江、岳州、临湘等地出口印度、锡兰的茶叶因受洋货的排斥,致使市场枯竭,工商业经营困难,专卖随之退出。

生猪及家禽类 1953年11 月,生猪、牛皮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或统一收购,由国营商业、供销部门经营。1955年,生猪由食品公司一家经营,城乡供应均由食品公司统一安排。1962年,实行综合换购试点。即将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资料纳入换购范围,把国家供应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收购主要农副产品结合起来,国家按照农产品的计划收购数量,发给农民一定比例的购物券。购物券按产品的重要性和收购金额分为四类:第一类为50%,第二类为40%,第三类为30%,第四类为100%。生猪属一类,鸡蛋、鸭蛋、活鸡、活鸭、残废山羊、鲜鱼属二类。7月,生猪开展议价销售,同时保持平价定量供应。1964年10月,取消猪肉集市交易税,鼓励农民自宰上市。次年,取消城关猪肉销售议价。1967年1月,取消农村猪肉销售议价。1986年,生猪及家禽退出“控制”商品范畴。

粮、棉、油、食糖及主要农副产品 1953 年11月,全面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对食油、棉花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或统一收购,由国营商业、供销部门经营,农民完成上交任务后剩余部分,只能出售给国家。1954年,逐步恢复和建立国家粮食市场,允许以县为单位,在完成粮食收购任务后,农民可以在粮食市场自由调剂口粮和种子,但不允许商贩经营。农村粉、面、油作坊等只许加工,不许买卖;饮食副食品由国家指定的商店凭票供应。1959年,平价食糖只供应特需和节日民用。1960年,食糖实行凭证票和定量供应。1961年3月,食糖逐步列为农副产品销售、换购。次年,食糖实行综合换购试点。至1999年,国家对粮食市场的收购一直有严格规定,不允许私人、加工米厂及经营户私自收购。是年,全市共查处各类违法收购案件235起,收缴粮食868.5吨,罚没款95.48万元,吊销营业执照76个,停业整顿120多家。

床单、针织品类 1955年,床单列入凭票供应范围。1960年2~8月,台布、布头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线毯、毛巾被、纱绒衣、大浴巾、睡衣等针织品先后列入凭布票供应范围,毛巾、袜子、汗衫、背心实行凭当地购买证购买,适当控制销售。

石油类 1963年4月,农用轻柴油实行凭供应指标销售。1978年,全面实行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

农化产品及硫磺 1978年10 月,地区计委、林业局、商业局联合发出通知:松香、松节油、硫磺均系商业部部管物资,归口由地区五交化公司统一收购、调拨,其中松香出口部分,按商业、外贸两家安排的计划,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1982年1月,松香、松节油、松焦油等5种林化产品的购销业务移交林业部门统一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