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调解组织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清末、民国初期,无专司民事调解的组织,民事调解多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

1929年4月,《平江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行政大纲(草案)》中规定,县苏维埃设裁判委员1人,各级苏维埃均有受理民众的诉讼之权,就地为群众解决纠纷。

民国19年,平江、临湘、湘阴等县的部分地方,按《国民政府区乡自治施行法》设立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以调理民间纠纷和调解轻微刑事案件,调委会成员由选举产生,调解成功后要向县府呈报备查。

民国35年,湖南省政府发文督促厉行调解制度,要求各县、区的乡镇一律成立调委会。从此,各县开始陆续建立区、乡、镇调委会。36年,湖南省政府再次发文,要求各地健全调解制度,机构未设者限期成立,并规定提高调解收费标准。

1951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湖南省区、乡(镇)调解工作暂行规则》,规定“区调解工作由区政府组织调解委员会办理”,乡(镇)调解工作暂由各乡(镇)民教委员会兼办。1953年6月,临湘县率先建立乡、镇调委会55个,调解人员452人。

1954年,岳阳县建立调委会94个、湘阴县建立调委会70个、平江县建立调委会76个,共有调解委员近3000名。

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时,各地将调委会和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至“文化大革命”前夕,治安调处人员达5万多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调委会被诬蔑为“搞阶级调和的工具”、“阶段斗争熄灭论的产物”、“修正主义货色”。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被砸烂,调解人员受到冲击,1966~1972年,调解组织陷入瘫痪。

1973年,随着人民法院的恢复,人民调解组织亦逐步恢复。

从1975年开始,各县在公社配备兼职司法助理员,管理人民调解工作。1976年底,基层调解组织发展到3000个,调解人员近8000人。

1980年底,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局人民调解科 管理。1981年底,各地健全和整顿调解组织,有调委会4268个(其中农村3720个、城镇街道112个、厂矿企业436个),共有调解人员25786 人,区、乡配司法助理员232名,占应配数的80%,其中专职司法助理员100名,占已配数的34.5%。华容、汨罗、临湘三县基本配齐专职司法助理员。 部分大厂矿、农场配备调解专干19名。1982年,全国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后,地区司法局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充实,明确调解工作要围绕经济 建设这个中心来展开,着重调解好人民内部矛盾有可能激化或发生性质转化的纠纷以及直接妨碍生产、影响经济建设的纠纷。

1983年,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城镇居民小组)三级调解组织,年底,有调解组织近7000个、调解人员近1.2万人。

1985年,近40%的村配备了专职调解(治安)主任,基层治调员在思想工作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

1987年,全市乡镇313名司法助理员全部配齐,结束了多年来司法助理员缺额的局面,其中262名已明确职级,华容、临湘两县实现了对司法助理员的控编管理。

1990年,各地通过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委 员会组织条例》,全面整顿基层调解组织和队伍,各县(市)、区基层调委会发展到4392个,其中乡镇建立调委会3965个、企事业建立调委会427个。通 过全面整顿,一类调委会占74%,二类调委会占24.7%,三类调委会占1.3%,调解队伍(含纠纷信息员)已发展到126019人。有7个县(市)、区 政府颁布《预防纠纷激化奖励办法》,243个乡镇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达13万多元。

1999年,各县(市)区、农场调解组织通过整 顿、巩固,共建立调委会3821个,其中村调委会3307个,街道居民调委会298个、厂矿企业调委会119个、大型集贸市场调委会34个、跨边地区联合 调委会6个、其他调委会57个。调解管理机构达258个347人,调解专干411人,调解人员达10466人。其中一类调委会2786个,占73.5%; 二类调委会951个,占25%;三类调委会55个,占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