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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证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境内民间历来存在私证习惯。每当人们买卖土地房产、借贷、分家、继承、立遗嘱等,当事人担心“空口无凭”,都要“立字为据”,请乡里耆老或较有名望的人出 面作证,在凭据上签名画押,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这种见证人,在民间一般称为“中人”,也称“证人”或“保人”。
    证人以私人身份参与证明活动,只证明有此事实,至于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法律,乡里耆老无法保证,也不能保证,因此难以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