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检察建议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刑事案件中的检察建议

境内检察机关建立后,首先由刑事检察部门采取提 “建议书”的作法,针对办案发现的隐患漏洞提出预防犯罪的措施和建议,但没有形成制度。直到检察机关恢复后,检察建议逐步形成办案中的一项制度。1982 年,岳阳市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中,共向55个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56条,有32条在办案中得到落实。

1984年,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全面综合 治理社会治安的指示精神,刑事检察部门把检察建议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湘阴县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做到由单纯办案转变到结合办案开展检察建议,由根据案卷材 料提建议转变到深入下去查清原因针对性地提建议,由只发建议不问效果转变到善始善终务求落实。

1985年1~9月,全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共提出书面检察建议23份,主送23个单位。11月,有20个单位采纳建议,进行整改,3个单位着手整改。已经整改的单位有17个将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

1986~1987年,全市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 议550条,方法灵活,形式多样。单一的或易于解决的问题,采用口头建议;限于一个单位的问题,直接向单位提建议;跨行业、跨系统的问题,召开联席会提建 议。1986年,湘阴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结合办案共提出检察建议35条,其中采取文字建议方式提出的27条。全县有38%的乡、镇,81.7%的 村,90.9%的企事业行政单位没有发生刑事案件;45%的重点人口有显著进步。

1991年,各级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烟台 会议精神,把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落实检察环节的其他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刑检部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261条,落 实整改252条,对近几年688名免诉人员普遍进行回访考察,进一步落实帮教措施。

1992年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234条,基 本上得到落实,对628名免诉对象普遍进行回访考察,结合办案,帮助失足人员,尤其是对构成犯罪而不捕的未成年人,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并在全市推广 临湘县检察院审批部门实施的“1234工程”,即:完善一项制度,坚持二次考察,深化三个教育,搞好四种服务,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犯,使一大批失足的未成年 人向好的方面转化。

1993~1995年,共提检察建议879条,促使有关单位总结教训,完善防范机制,落实整改682条。

1996~1999年,提出检察建议277份,被采纳128份,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22个。

二、经济案件中的检察建议

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不断拓展,检察建议活动逐步 由刑检部门向自侦部门延伸。1982年,华容县检察院在办理砖桥供销社贪污团伙案件中,对产生犯罪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先后从该社挖出7个贪污团伙,作案成 员26名,贪污金额达30286元。1983年,汨罗县检察院在办理长乐税务所蒋××贪污税款案中,发现该所所辖的7个公社偷税、漏税都很严重。于是协助 税务部门在长乐镇办了有70多人参加的纳税户学习班,进行法制教育,一次就收缴偷、漏税款13万元。

1984年,岳阳分院和部分县检察院在办理经济 案件中,针对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检察建议59案次,其中书面建议19件,件件进行落实。平江县院针对南江桥乡镇企业制度混乱、隐患漏洞多、贪 污盗窃案件不断发生等情况,提出建议并帮助整改,结果漏洞堵住了,案件减少了,盈利增加了,当年1~10月上交利润12万元,为上年全年上交的3倍。

1991~1995年,市县检察院积极开展预防 犯罪工作,坚持举报、侦查、预防一条龙,突出在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披露犯罪、提检察建议、帮助整章建制和办联系点等五个方面下功夫。共组织专题调查112 人(次),写调查材料115篇,提检察建议916条,已落实612条,帮助整改企业121个,已起死回生的59个,办联系点82个。

1996~1999年,重点从三个方面开展“检 察建议”:1.选择典型案件,强化“办案—析疑—建议—整改”四位一体的“个案预防”措施。在办案单位开展以案释法宣传109次,帮助79个发案单位分析 问题,查找原因;提出书面检察建议98份,口头建议133次,回复率达80%以上;重点帮助67个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初见成效的单位有41个。2.抓个体 预防,减少重新犯罪。通过回访帮教免诉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监外执行罪犯等经济犯罪人员和经济违法人员,及时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和改过自新情况,帮助其改 恶从善。共回访帮教上述人员80余名,使他们中无一重新犯罪,其中15人受到表彰奖励。3.抓文明共建等其他预防,推动单位文明建设的发展。两级检察院与 41家发案企业和重点村镇签约开展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召开法制宣传座谈会10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1.5万余人,提供法律咨询70余次,提出有针对性的检 察建议90余次。岳阳楼区检察院先后与曾发生过贪污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11个企事业单位开展“共建文明”活动,收到好的效果。

三、法纪案件中的检察建议

1982年,岳阳市院法纪检察科在查处邮电局3起邮电人员妨碍邮电通讯案件时,与该局一起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有的放矢地采取预防犯罪措施,有效地改变邮局面貌,使邮局在群众中增强了信誉度。

1988年,全市检察机关把提检察建议和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建议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办案发出检察建议书56份,口头提出建议144次,提整改措施214条。这些措施在办案中被采纳落实148条。

1991~1993年,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帮助他们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加强防范。共提检察建议234条,被采纳122条,使一些单位存在的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发挥了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整顿一线的良好效果。

1994~1999年,采取查处一起案件,发现一类问题,提出一组建议,进行一番整改。汨罗市检察院办案中对少数厂忽视安全生产的情况16次深入到17个重点单位进行整改,使11起事故苗头得到及时消除。

1994年,华容县检察院法纪部门针对玩忽职守案件占立案数的50%,且都是因法人代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典型情况,分别向23个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其中3个单位接到检察建议后就进行整改,消除了隐患,堵塞了漏洞。

1996年1~5月,汨罗市部分企业的业务人员 因严重失职、渎职发生货款被骗案22件,损失金额600余万元,但却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检察机关举报案件。针对发案多,无报案的反常情况,汨罗市检察院向 该市市委、市委政法委汇报并提出建议:查处玩忽职守案件实行发案单位报告制;对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并不予配合的单位负责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严肃查处。汨 罗市委采纳建议后,5月下旬由市政法委向各被骗单位及金融财贸部门发出紧急通知,限案发一周内各发案单位必须将被骗情况及其他玩忽职守所致的经济损失情况 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市纪委召开专题会议作相应安排。5月底收到报案线索16件,经过初查立案4件。

四、民事行政检察建议

民事行政检察结合办理申诉案件,注意发现审判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把运用检察建议作为监督手段之一,努力做到把问题找准,把建议提准,收到一定效 果。1992~1996年,全市检察机关就民事行政监督范围共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102份,85份被采纳,口头提出建议92次,66次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