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清末,戏院、清音社、说书、弹词、皮影、木偶、杂技、武馆等公共娱乐场所,由巡警局负责登记管理,违者严加追究。

民国时期,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由警察机关根据《违 警罚法》及有关规则进行管理。经营者开业前,必须将场地、牌名、开放地点、时间、从业人员及设备等详细登记,取得两家店铺担保,呈报警察机关批准、发证, 并按时交纳规定的管理费,否则予以取缔,并按《违警罚法》予以制裁。凡固定或流动演出的团体和艺人,得先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取保领证、照章纳税,方可演 出,并须逐日将节目送警察机关审查。凡涉及宣传“赤化”、“诋毁政府”、“有伤风化”内容者一律禁演,按“妨害公共秩序罪”论处。对演出场地亦有一定的要 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由公安 机关管理。根据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登记、颁证,并严格规定,凡假借 他人名义或营业人员过两个月行踪不明者,撤销许可证;场内秩序、营业时间、座位数量、消防及公共卫生设施违章者,责成停业整顿;发现混杂在观众中的通缉在 逃犯、匪特分子或形迹可疑人员,知情不举或包庇藏匿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0~60年代初,境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由于各项制度较为完善,管理严格,治安 秩序一直良好。

1966~1976年,舞会被取消,大量戏剧、影片被禁演,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一度瘫痪,治安管理随之废弛。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公安机关针对公共场所的 混乱情况进行全面整顿,重申按《规则》办事,严禁乱加座位、乱发站票;对场内设施、走廊通道、出入口、太平门进行检查整改;并颁发《影剧院管理和工作人员 守则》。在影剧院外普遍建立专人看管、有偿服务的自行车寄存处,解除观众后顾之忧。

1979年,全市影剧院增至65家,包括厂矿、企事业单位内部俱乐部、电影院可容纳10万人左右。但自发性舞会一度成风,管理混乱,为此,公安和文化部门联合下文,共同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整顿。

1985年,舞厅、录像厅发展到47个,由于部 分举办单位片面追求高额利润,忽视社会效益,全市47家营业性录像厅、21个内部播放点,有17个播放淫秽录像片,由此诱发大量青少年犯罪案件。针对这种 情况,公安机关与宣传部、文化局、工商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进行严厉查禁,打击了一批严重犯罪分子,取缔了一 批进行非法活动的场、点,使淫秽物品的传播一度收敛。此后,结合“严打”和“清污扫黄”、“除六害”斗争,始终不断地加强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清理整顿, 切断污染源,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秩序。

岳阳是龙舟竞渡的发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龙舟竞渡规模虽不大,但也出动一定数量的军、警维护治安秩序,保证龙舟竞渡的顺利进行。

1980年以来,岳阳市及市辖各县(市)举办过多次大型龙舟竞赛,市(地)、县公安机关精心组织,出动警力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

对于其他大型群众活动,岳阳市公安机关也同样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尽职尽责,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