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改造四类分子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1956年,境内公安机关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 要(草案)》第四条“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均可以入社,好的为社员,一般的为候补社员,坏的管制生产”的规定,对61514名地主、富农、反革命、 坏分子进行全面评审,规划入社。四类分子入社以后,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一样规划基本劳动日,同工同酬;定期召开“训话会”进行形势、政策和法纪教育;规 定外出请假,来客报告;订立守法公约,定期汇报;重要生产季节、重大节日、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时,召开守法教育会;年终按“拥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接受群 众监督,一贯遵守政策法令,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改造标准进行评审。

根据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 富、反、坏、右五类分子改造工作的决议》精神,从城市街道居委会、居民小组到农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治安保卫组织均建立监改小组,对五类分子负责监督 改造。监改小组主要抓劳动、教育、分化、管理四个环节,实行“分散改造、群众监督与短期集训、交心交罪相结合”的方法,落实“三包一保证”(指包监督劳 动、包政治教育、包预防破坏,责令监改对象提出改造自己的保证。)、“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等具体措施;规定四类分子要老实守法,要接受监督改造,要服从 安排,要积极劳动,要立功赎罪;不准违法破坏,不准造谣惑众,不准偷摸盗窃,不准外流逃跑,不准煽动单干,不准投机倒把,不准迷信赌博,不准反扑报复。执 行月考、季评、年升降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评审,表现好的(一类),呈报县公安局批准摘掉“分子”帽子;表现一般的(二类)继续监督改造;表现不好的、有破 坏活动的(三类),召开群众大会批判,或者呈报打击处理。

1963年,右派分子不列入监督改造对象,其余地、富、反、坏仍称“四类分子”。

“文化大革命”初期,境内基层治保组织瘫痪,监 督改造四类分子的工作一度混乱。1968年“清理阶级队伍”中,把所谓“二十一种人”均列入专政对象。一些原已摘帽的四类分子又被重新戴上帽子;少数地方 出现“子顶父”、“妻代夫”的现象;右派分子再次被列为监督改造对象。“五类分子”成为政治运动的活靶子,普遍受到批斗,致使一些五类分子丧失改造信心。

1970年,境内恢复对五类分子一年一度的评审制度。

1973年,右派分子不再列为监督改造对象。各县公安机关恢复建制后,对四类分子重新核实,纠正某些乱戴帽子的作法,凡该戴帽的四类分子,均由县公安局重新下达通知书,建立档案,统由各县公安机关管理。

1978年6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决定》,将右派分子帽子全部摘掉。对错划为右派分子的,全部平反纠正,恢复名誉;对原从城镇遣送到农村的右派分子及其受牵连的家属子女,让其陆续迁回城镇。

1979年,开展对四类分子的摘帽工作。到1982年止,境内在管的23998名四类分子全部摘帽;对3583名错划、错戴帽子的四类分子予以纠正;对6635名地、富家庭出身的子女改变出身。至此,改造四类分子的历史任务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