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民国期间,国民政府曾颁布劳动争议、劳资争议处理的法令法规,但并未落到实处。

1930年7月,平江县苏维埃政府颁发《暂行劳动法决议案》,规定“工人与雇主发生冲突时,应由苏维埃政府召集工会代表与雇主实行直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各级政府初步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处理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关系。1956~1986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能归劳动信访部门。由于劳动信访部门没有仲裁职能,处理劳动争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有的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正确处置。

1987年,岳阳市及所属6县(市)相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市劳动局设劳动争议仲裁科,县(市)劳动局设劳动争议仲裁股,共配备专职干部7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宣传劳动法规,培训骨干,帮助344家企业建立辞退违纪职工的厂纪厂规,帮助41家企业建立由职工代表和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鉴证劳动合同5005份,督促 28家企业为357名合同制工人补交11.6万元拖欠未交的养老保险金。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0起,全部结案,其中调解169件,仲裁1件。

1988年,建立辞退违纪职工厂规的企业增至 423家,基层调解委员会增至357个,鉴证劳动合同1.1万份,督促用工单位为150名合同制工人交养老保险金10万元,30家企业为800名合同制工人依法增加工资性补贴574万元,人平70元。全市共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31起,结案率100%。

1989年,市内国营企业全部建立辞退违纪职工制度,企业调解委员会增至480个,占应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总数的97%。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323起,鉴证劳动合同75846份,其中包括“三资”企业1150份、乡村企业700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73份、临时工(含农民轮换工、合同工)10634份,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66起,其中调解360起,仲裁5起,判决1起。

1991年,鉴证劳动合同17955份,其中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鉴证劳动合同268份。纠正无效劳动合同404份,督促2581名合同期满的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督促补签劳动合同1707份,制止招用童工2人。受理争议案件41起,结案39起,占95%,其中调解37起,仲裁2起。

1992~1993年,鉴证劳动合同27075份,并为经过批准转移工作单位的2456名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起,结案率100%。

1994年,共鉴证劳动合同11539份,其中劳动合同制职工7945份,聘请员工1436份,临时工2158份。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595个,配备专职调解员40人,兼职调解员2700人。调解案件78起,劳动争议在第一道防线中即得到调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5起,全部结案,其中调解38起,仲裁7起。

1995年,鉴证劳动合同293580份,按《劳动法》的要求,加强对合同约定内容的审查,注意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年内,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6起,已全部结案,其中调解52起,仲裁4起。

1996~1998年,共鉴证劳动合同 136956份,纠正无效合同2108份,补签合同2676份。协同市总工会配合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机构,全市共有595个调解机构,配备专职调解员52人、兼职调解员2900人。企业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60起;全市共受理案件152起,结案152起,其中调解100起,仲裁52起。
    1999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着“依法、及时、简便”的原则,认真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全市共鉴证劳动合同15218份,纠正违法无效合同26份。同时,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为重点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增强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真执行仲裁员、仲裁制度,在案件受理、立案、审批、仲裁庭人员组成、开庭、仲裁文书送达、结案等处理程序上做到完备无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依法进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立仲裁庭。全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8起,结案率9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55起,结案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