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8项)
来源:未知来源   2015-10-2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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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

行政

许可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二条:(二)有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一条:(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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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恢复生育手术许可

行政

许可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岳政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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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岳政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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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再生育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2015年修订):“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前款规定以外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依法收养的子女的;(二)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三)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胎子女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该子女为女孩的;(二) 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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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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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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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行政处罚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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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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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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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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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公布)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者职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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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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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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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三条: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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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第三十七条: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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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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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逾期不效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效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效验手续;拒不效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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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五十条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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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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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

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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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

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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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

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金。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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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独生子女保健费

行政

给付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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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放弃再生育奖励

行政

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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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政

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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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行政

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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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奖励

行政

奖励

《湖南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八条: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实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每例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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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令第8号公布)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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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部门审核转报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病残儿医学鉴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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