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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税务登记说明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6-29 00:00 浏览次数:1

一、业务规定

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机构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的县一级国税机关。

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 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表》 向税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表》有三种 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由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选择填写。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于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事业单位;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适用于五种情形纳税人 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异地非正常户。

纳税人申请网上税务设立登记时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以向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咨询。

二、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3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4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三、业务流程

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的 可下户进行调查。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 需要领购发票的,在领购发票前应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等手续。

网上税务登记有效期为 30 日 即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信息后,如 30 日内仍未到税务登记部门审核登记资料等手续的 则税务登记内容不予保留,网上登记行为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