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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4〕035 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29 15:57 浏览次数:1

  当事人:王*浪

  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430621********9416

  住址:岳阳经开区平地村新桃花组

  王*浪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6月14日,岳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省扫办转办线索即岳阳楼区平地村有2处盗版印刷厂的举报转交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2024年6月18日14时37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肖国雄(18060021012)、王冬娜(18060021032)、袁平(18060021035)、李军(18060021030)等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经开区平地村新桃花组的两处民居进行执法检查,核查投诉情况。现场负责人王*浪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以及疑似非法出版物的印刷手续。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请示机关负责人后,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6月18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调查王*浪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并指定由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号:18060021030)、王冬娜(执法证号:18060021032)负责承办。

  2024 年6月18日19时32分至20时1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肖国雄(执法证号:18060021012)、李军(执法证号:18060021030)、王冬娜(执法证号:18060021032)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对当事人王*浪、李*勇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8月6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

  1、王*浪,身份证号码:430621********9416,系岳阳市岳阳楼区**镇**村**组村民,在经开区平地村新桃花组开设两处小型印刷点,李*勇受雇于王*浪。

  2、经查,王*浪存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

  3、现场共查获非法出版物1346册,码洋41020元,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新出政字第36号),制成品未发行的,按照制成品总码洋的70%为经营额。因此,王*浪的违法经营额为28714元。当事人王*浪印制的非法出版物还未售出,因此无获利数额,故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规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情况);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违规经营行为及数量);

  3、经营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王*浪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规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浪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对其予以取缔,对当事人印制的成品非法出版物1346册予以没收,对其进行违法印刷活动的印刷设备共计10台、台式电脑共计4台予以没收。因当事人印制的出版物还未售出,故没有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查缴的非法出版物的码洋共计41020元,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新出政字第36号),计算王*浪的违法经营额为28714元。其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96条,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综上,为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非法出版物1346册、没收印刷设备10台、台式电脑4台,并处200998元的罚款。

  2024年8月7日,我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岳)文综罚告字〔2024〕035 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止2024年8月15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8月16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查明当事人王*浪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制非法出版物多达1346册,违法经营额达28714元。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恶劣,根据《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处罚于法有据。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出版物1346册;

  2、没收印刷设备10台、台式电脑4台;

  3、并处200998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90号岳阳市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楼302办公室

  联系人:肖国雄  电话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