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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 〔2024〕 028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4 11:02 浏览次数:1

  当  事 人:岳阳楼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王*萍)

  证照名称编号:《营业执照》代码92430602********1C

  经营者:王*萍

  住  所: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北路*号**百货负*楼

  岳阳楼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王*萍)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4月10日15 时 20 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曾永明(18060021024)、曹美莲(18060021044)在岳阳楼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现场亮证检查,该场所正对外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新增“黄金堡”与“石器达人”各一台共两台游戏机,未发现经文化和旅游监管部门内容核查贴标,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出示相关备案手续,负责人表示部分游戏游艺设备还没有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规定。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电玩娱乐城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2、开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场所负责人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炮台山路90号)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3、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王丽萍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

  2024年4月18日,本案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4月18日,经营者王*萍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4年4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检查该场所正在进行营业,岳阳楼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于2016年7月 20日注册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代码为92430602********1C,个体经营模式,经营者王*萍,主要经营项目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办理好《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2****76 ,名称: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主要负责人:王*萍,使用面积:650平方,经营范围:游艺娱乐场所。检查发现该场新增“美食达人”与“石器达人”各一台共两台游戏机,未发现经文化和旅游监管部门内容核查贴标,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出示相关备案手续,负责人表示部分游戏游艺设备还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该场所涉嫌违反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4年4月10日对岳阳楼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情况。

  2、《调查询问通知书》 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

  4、《娱乐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各1份。

  5、 经营者王*萍    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现场检查照片2张。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岳阳楼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擅自增加游戏游艺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当事人只新增2台机型,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其购买机型时间不长,在执法部门发现后及时把违规机型撤除,其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4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使用情形:设置3台以下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处罚标准:处5000元的罚款。现拟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2024年4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4〕02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千元整(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伍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伍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