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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4〕048号

  当   事   人:岳阳楼区星爵音乐厅(个体工商户)(张晓)

  证件名称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7U

  实际经营者:张*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岳阳嘉美大厦四楼

  岳阳楼区星爵音乐厅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9月3日 20时 10 分,我支队执法人员谌诚(18060021050)、唐韬(18060021025)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嘉美大厦四楼岳阳楼区星爵音乐厅亮证开展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但在大厅显著区域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负责人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炮台山路90号)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

  2024年9月4日,本案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9月4日,当事人张*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4年9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楼区星爵音乐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7U《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2****95,实际经营者为张*。主要经营范围:KVT包厢唱歌销售酒水小吃。

  2、当事人于8月5日开始营业,但在大厅显著区域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情况。

  2、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为人的经营行为。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岳阳楼区星爵音乐厅,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在检查过后及时主动在场所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版)第6项:违法行为: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适用条件: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 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