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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4〕047-1号

  当   事   人:微秀KTV(廖*)

  证件名称编号:《身份证号码》430621********9411

  实际经营者:廖*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乡**村**组

  微秀KTV(廖*)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月14日 22时 10 分,我支队执法人员谌诚(18060021050)、唐韬(18060021025)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洞庭新天地四楼微秀KTV亮证开展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执法人员发现KTV808、818两个包厢有客人唱歌消费。执法人员在微秀KTV场所内只看到一张消防证,未发现《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廖阔表示未办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即提取了微秀KTV的经营消费账单。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刻停止娱乐场所经营活动。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负责人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炮台山路90号)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廖阔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

  2024年8月15日,本案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廖*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4年8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市东茅岭路洞庭新天地四楼微秀KTV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者为廖*。主要经营范围:KVT包厢唱歌销售酒水小吃。

  2、当事人于8月13日开始营业,检查当日808、818两个包厢有客人消费,根据现场提取的消费账单,消费金额共计800元,认定违法所得为8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情况。

  2、808、818包厢消费账单三张,证明行为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廖*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开业当日就被查处,且主动停止经营活动,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捌佰(800)元,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9月4日,我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4〕第04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4年9月11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9月12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当事人无照无证进行娱乐场所经营,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讨论通过对当事人行为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处以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及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800)元;

  3、限制从业;负责人廖阔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系统电子支付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印章)

  2024年 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