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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处理状态: 申请通过
  • 时间:2022-11-17 11:26:14
内容:一、截至2021年底,[xx港] 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以及油品含硫量监管中采取快速检测设备、遥感监测和无人机监测等技术的应用情况。 二、(1)截至2021年底,[xx港]的5类码头(包括集装箱码头、客滚、邮轮、3 千吨级以上客运和 5 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各类码头已建泊位中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比例。 内河港额外增加:(2)截至2021年底,[xx港]2000吨级以上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比例。(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xx港] 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中,①运输船舶靠港总艘次, ②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运输船舶靠港艘次,③使用岸电艘次,④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包括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艘次,以及⑤岸电使用总电量。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xx港] 岸电泊位的岸电使用率(即岸电泊位中,使用岸电的艘次/该泊位停靠总艘次),或者[xx港]到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率(即到港船舶中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岸电使用率)。 (3)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xx港]岸电泊位停靠的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运输船舶未使用岸电的主要原因。 (4)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海事部门对[xx港]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专项检查次数,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次数,以及对未按规定使用岸电予以行政处罚次数及罚款金额。 (5)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xx港]运输船舶的靠港总艘次;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运输船舶的能源类型及靠港艘次,其中LNG动力的运输船舶靠港艘次。  
  • 申请单位:市地方海事局
  • 处理状态: 申请通过
  • 时间:2022-07-31 10: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