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5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求索东路215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 邮编: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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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7年5月5日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和临港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禁止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治、城管、环保、卫生等部门的管理人员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执法协管队伍,落实其禁止燃放的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居民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考核考评工作,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治安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管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环境卫生管理。
宣传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民社区、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婚丧嫁娶活动移风易俗。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各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政府、部门宣传】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第七条【社会引导】 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考核】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报告工作,配合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考核问责机制。
第九条【酒店、宾馆和婚丧喜庆服务经营者的责任】酒店、宾馆和婚丧喜庆服务经营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禁燃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终止与烟花爆竹的回收】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主动提前终止经营的,由原发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设立烟花爆竹临时回收点,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持有人将已经购买、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上交到临时回收点,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燃放数量较少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燃放数量较大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酒店、宾馆和婚丧喜庆服务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责任】酒店、宾馆和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以及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废弃物的清扫责任】 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扫燃放产生的废弃物,不及时清扫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扫,逾期不清扫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代为清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五条【对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法使用电子礼炮的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使用噪声超标(昼间超过70分贝,夜间超过55分贝)的电子礼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所称电子礼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气或其他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利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礼炮。
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及表彰、奖励】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或违法使用电子礼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通报批评】城市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或使用电子礼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环卫、民政、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和电子礼炮相关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参照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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