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岳州帝苑二三四期无法办理房产证,物业强制收房
来信人: 程先生
来信时间: 2016-04-01 10:34:42
内容:

尊敬的政府领导:

因岳州帝苑二三四期无法办理房产证,故迟迟未去收房,今年3月份,物业打电话称不收房扣滞纳金,于是前去收房,房屋大面积空鼓,物业与开发商互相踢皮球不整改,称已过维保期(维保期两年),但物业与开发商从未打电话提醒去检查房屋质量,试问:房子长期无法办理房产证是否可不收房?若是收房,这种特殊情况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应整改?物业是否应不收滞纳金?请相关领导帮助解决,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6-04-05 16:49:36
回复内容:

程先生,

你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交付条件进行了约定,如未达到约定交房条件可以拒收房屋。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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