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征收房屋是否要房主本人签字才能生效
来信人: 赵远洋
来信时间: 2016-01-04 22:01:41
内容:

尊敬的领导: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 我家房子于2013年9月份被政府征收,02年盖的房子是我爸爸的,07年盖的房子是我的。房产证也是我的名字。因房子是连在一起紧挨着的。征收协议就只有一份 与我爸爸签订了征收协议。我想咨询一下 我的那一半房子是否应该与房主本人(房产证所有者)签订协议才能有效? 我应该怎么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6-01-06 09:54:51
回复内容:

赵远洋,你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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