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商品房购买合同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标准是什么?
来信人: 辛苦血汗钱
来信时间: 2015-11-22 13:14:45
内容:

仲裁局的领导,您好!

我父亲用一辈子的辛苦血汗钱买了一套商品房,从交房之日起,住建局就陆续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止使用告知书,最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明确了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同时进行了处罚。请问仲裁局的领导,这是否能够判定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不合格的。

商品房购买合同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判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谢谢领导解答!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5-12-21 12:59:08
回复内容:

“辛苦血汗钱”同志:

您好!来信已转至我局,由于多次拨打您预留的手机号码无人接听,无从得知来信中表述的“仲裁局”是否应为“仲裁委员会”(岳阳市并无“仲裁局”这个机构,但设有“仲裁委员会”),也无法了解所反映的是哪一个房屋开发项目,鉴于该情况,我局理解为您可能是想向仲裁机构咨询有关事项。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我局还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您进行相关解释,若您确有需要,建议您向岳阳市仲裁委员会或者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

一、争议解决方式

2000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并颁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编号:GF-2000-0171)。201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制定并颁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自即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当前房地产市场上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签订时间的不同,分别以上述示范文本为指导范本,对合同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已有明确规定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办理途径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国信发〔2014〕13 号)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上投诉、电话、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称初信初访事项”,第四条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初信初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综上所述,您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应当通过您父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三、其它问题

关于您来信中提及的住建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行为的查处和行政处罚措施,是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所履行对建筑工程施工行为的检查监督职责,其目的是纠正某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或者对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责令整改。但不能简单认为住建部门实施了行政措施和相关处罚就是判定该工程“验收不合格”。由于无法联系到您本人,我们无法得知该项目确切信息,只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验收合格”概念进行相应解释。“验收合格”应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为准,其标志就是《竣工验收报告》,即参与验收的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签字确认为合格。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的验收,是由建设单位(即甲方单位)组织的,由其他相关参建单位参与,若各方责任主体均认可符合“合格”标准,则须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对工程验收,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其程序合法性(即行为)进行监督,若程序合法,则准予备案。

特此回复。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21日

再次反馈: 谢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的详细回复。我说的仲裁局就是仲裁委员会,我父亲买的房子是碧水香樟楼盘,住建局对碧水香樟楼盘开发商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能否判定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不是合格的?碧水香樟开发商取得了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五方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碧水香樟小区质量不断,问题多多。是不是凭这张不负责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就算是合同里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请在后文回复,不用电话联系。谢谢领导!
反馈时间:2015-12-29 12:15:56
再次回复:

“辛苦血汗钱”同志:

反馈信息已收悉,现再次回复如下:

“碧水香樟”项目建设单位(即开发单位)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岳阳市人民政府已受理并由市法制办负责办理。若该开发单位不服岳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您所提出的相关问题,需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法律途径完结后,以最终决定或判决为准。

特此回复。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31日

回复部门:市住建局
回信时间:2015-12-31 08: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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