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房产交易评估被取消的意见
来信人: zhangshujun
来信时间: 2011-02-28 16:43:01
内容: 尊敬的黄市长: 2011年2月25日房地产交易评估被取消,对于岳阳的评估行业是重大的打击。尤其是在今年银根紧缩的情况下,我们评估行业几十家评估公司几百员工面临再次下岗失业的危机。 根据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的《新国八条》第三条:应当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但是,在新政策刚发布的情况下,岳阳市竟然取消房地产交易评估,实行申报制,价格有争议的由市物价局下属的价格事务所评估,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3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只能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评估。这明明是剥夺的我们房地产评估师的权益! 望市长为我们评估行业几百员工的生存作主!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1-03-01 17:35:00
回复内容:

市地税局对《关于房产交易评估被取消的意见》

的回复

Zhangshujun: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税务的是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及相关税种计税依据确定的问题。根据《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2010126,已在市政府备案)的规定: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原则上按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对于纳税人不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或者提供的实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会同房产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确定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

凡实行核定计税依据的,由地税机关会同房产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典型房)已交易的历史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价格等因素,按照《征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并分户下发核定通知书。纳税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和其他部门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或认定结论,不直接作为营业税和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应纳税额,并提供相关证据。地税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直接调整定额,也可以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书面委托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凡由地税机关进行书面委托认定涉税价格的,其认定结论经地税机关确认后作为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因此,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可以作为核定计税依据的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地税部门并无“取消房地产交易评估,实行申报制”的规定。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一一年三月一日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回复内容评价:

(非常满意)

回复速度评价:

(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