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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咨询市公安局一个问题
来信人: 丁东
来信时间: 2011-01-24 15:26:42
内容: 目前在居民生活区搭建灵棚治丧扰民现象十分突出,报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说:他们对殡葬事务的执法工作也只能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制止并立即联系公安、城管及相关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通知当地政府、办事处居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制止。违规燃放鞭炮的行为,应依据(岳政告【2010】1号)《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及处罚。 请问市公安局,如遇在居民生活区搭建灵棚治丧扰民现象,我们可向贵局报告,并按规定要求你们进行停止燃放及处罚的执法吗?如可以报告,联系电话是多少? 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11-03-15 17:16:00
回复内容:

首先,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现回复如下:

我局治安大队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殡葬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特作如下回复:

 1、私搭灵棚治丧问题。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城镇内的殡仪活动,必须在民政部门核准的殡仪服务场所举行,严禁私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制止、查处居民生活区搭建灵棚治丧执法主体是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只是配合执法,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如遇此类问题,市民应向民政部门报告。

2、在治丧过程中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0]1号)第二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燃放,除农历大年三十和正月初一、初二、十五及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特殊活动外,市中心城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位在定时燃放时段内划定燃放地点定点燃放。同时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下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遇此类问题,市民可打110报警电话,110指挥中心会根据地域指定属地管辖的派出所出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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