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301254
  •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1-08-11
  • 公开日期:201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岳阳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2011-08-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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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监局、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湘安办函〔2011〕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我局主持制定了《岳阳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岳阳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 评 办 法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湘安办函〔2011〕31号)要求,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我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企业自评、申请评审、评审单位组织评审、安监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四、岳阳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对本行政辖区内申报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进行审核公告。

五、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由市安监局按照《国家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规定要求初审,认可后报省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确定。

六、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七、对企业的的安全标准化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三级评审标准为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岳阳市安监局提出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评审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根据企业要求,经市安监局审查同意后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组织二级以上标准化评审。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与公告:市安监局对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的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进行审核公告,市安监局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市安监局或委托有关评审单位按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格式制作颁发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九、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十、评审单位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咨询、考评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十二、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市安监局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 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被撤销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

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符合撤销条件的,由市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四、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市安监局和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十五、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市安监局成立冶金等行业标准化评审专家库,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特点,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考评,市安监局行业管理部门派人参与考评现场监督。

十六、考评人员与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考评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在考评中所接触和了解的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被考评企业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十七、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市安监局将组织抽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责任编辑: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