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301253
  •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1-08-11
  • 公开日期:201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2011-08-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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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安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局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了《关于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7日印发

关于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安全生产

委托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县(市、区)安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实施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执法的含义

指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依法将其行使的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行使,由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二、受委托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经费、装备。

(二)具有2名以上相对稳定的在编监管执法人员,并分别经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岳阳市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安全生产监察员资格证。

三、委托权限和委托程序

(一)委托单位依照省安监局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规范文本内容,委托五项行政执法权,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签订委托书前,委托单位将委托执法活动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三)委托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委托单位将委托书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岳阳市安监局备案。

四、行使委托执法权的工作规则

(一)行使法律法规政策宣贯权:

1、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建立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档案及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事故统计等各类安全管理台帐。

(二)行使行政检查权:

1、必须由2名及以上具有安全生产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2、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尊重被检查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要求,减少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检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对《现场检查记录》填写齐全并签名。

4、现场检查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正常情况下,先拍摄方位再拍摄概貌、现场中心,最后拍摄涉案物品和主要人员。拍摄照片或录像应将执法人员摄入。

(三)行使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

1、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2、生产经营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受委托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3、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受委托单位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

4、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限期排除隐患。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在强制措施实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委托单位备案。

5、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报委托单位批准同意。委托单位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名或者盖章。

6、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报委托单位批准同意。特殊情况下,因地理位置偏僻,可以先报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于实施证据保存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的,保存量仅限于用作证据之需,不能变相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四)行使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1、作出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

2、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押印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押印。

3、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办结后,由受委托单位安生产监管机构负责人审批结案并归档。

4、受委托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需出具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收据由委托单位提供。

5、受委托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

(五)行使提请查处权:

受委托单位在行使前述四项执法权时发现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权限的,在取得初步证据后,应当及时提请委托单位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提请委托单位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五、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委托执法的管理,制定委托执法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委托单位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委托执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委托单位应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建立执法人员台帐,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委托单位应按照“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要求,明确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计划执法的任务,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的业务指导,帮助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和检查方案。

(四)委托单位应定期检查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质量,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及时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执法关系。对受委托单位委托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执法酿成重大过错的进行责任追究。

(五)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总局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委托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对执法文收统一编号和管理。

(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求,每月25日前由受委托单位向委托单位上报《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情况》、《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情况》、《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安全生产经济处罚情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等统计报表。

责任编辑: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