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13号)的精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岳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为谱写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岳阳篇章,以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强化水管理、弘扬水文化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做到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河道河长制全覆盖,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强化规划约束,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河湖资源,正确处理河湖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及部门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构建河湖管理新机制。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乡镇(含街道、管理处,下同)是辖区内所有河道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跨辖区河道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管委会)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逐层分解目标,逐级落实责任,并做好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四)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各地各河道具体实际,实行因河施策,一河一策,系统治理,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保障治理长远有效。
(五)坚持城乡统筹、水岸同治。加强区域合作,统筹城市与农村发展需求,统筹上下游、兼顾左右岸,水岸并重,城乡同治,系统治理,充分发挥河湖综合功能。
(六)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执法,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
三、工作目标
(一)到2017年底,各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基本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管理体系。
(二)到2018年底,全市河长制管理全面落实,主要河道实现“清面全面完成、清乱基本完成、清养初步完成”的目标。
(三)到2020年底,完成“一河三湖”(华容河、芭蕉湖、东风湖—吉家湖、松杨湖)整治任务。基本解决河道垃圾和黑臭问题,全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河道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全市河长制管理实现常态化,河道环境面貌显著改观,省、市、县级河道范围内实现污水无直排、水域无障碍、堤岸无损毁、河底无淤积、河面无垃圾、绿化无破坏、沿河无违章“七无”目标。
通过“十三五”时期的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 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3.4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至5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545以上。
2. 水体水质根本好转。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3.2%以上,洞庭湖水质除总磷指标外,其余均达到III类水质要求,汨罗江、新墙河干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中心城区湖泊水质有明显改善;县级以上城市及重要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到100%,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重点镇基本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3. 水域岸线有效保护。全市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不低于17%,湘江(岳阳段)、资水(岳阳段)、汨罗江、新墙河干流及洞庭湖自然生态岸线保有率达到90%,县级以上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治涝标准。
4. 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岳阳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45.3%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7%以上,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率达70%,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82%;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捕乱猎、乱倒乱排”现象有效遏制。
5. 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建立涵盖基础信息、实时水量水质数据等在内的河湖管理信息平台,河湖管理与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完善,在湘江(岳阳段)、资水(岳阳段)、汨罗江、新墙河建立基于水质水量考核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四、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市河长制委员会),委员会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委员组成,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总河长,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河长。洞庭湖(含长江湖南段)、湘江(岳阳段)、资水(岳阳段)、汨罗江、新墙河、华容河、铁山水库、华洪运河、洋溪湖、松杨湖、南湖、王家河—北港河、芭蕉湖、东风湖—吉家湖、一道撇洪渠等纳入市级河长制管理范围,分别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市级河长,明确一个市直联系部门,负责协调工作。河湖流经的县市区、乡镇为责任主体。市河长制委员会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办、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铁山供水工程管理局、市长江修防处、市地方海事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岳阳海事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第一河长组成。
各县市区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和河长制办公室。县市区、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辖区内的第一河长,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辖区内的河长。全市大、中、小型水库设库长,由防汛行政责任人兼任。村(社区)、组设立河道协管员、保洁员、巡查员。
(二)工作职责
1. 委员会职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核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2. 河长职责。市级总河长组织领导全市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相应河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市直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县市区、乡镇的第一河长负责组织所辖河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3. 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4. 河长办职责。(1)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河长制实施具体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河长(部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指导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河长人员变动时,公布河长名单。(2)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纳入市级河长制管理范围的河道,按照“一河一长一办”的要求,在市级联系部门设立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由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建立“联络员会议”等工作协调机制;对照“一河一档”、“一河一策”工作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河湖河长制实施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湖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定期向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作推进情况。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 控制用水总量。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划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等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额》(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T 388—2014),核定取用水量,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开展工业企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城市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3.4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2万亩。(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铁山管理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3. 加强水源保护。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关闭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铁山供水工程管理局等参与)
(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1. 加强河湖防洪保安管理。加强洞庭湖区综合整治,大力开展河道疏浚、清障和护岸工程建设,提高防洪通航能力,岳阳市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含)一遇以上,县级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20年(含)一遇以上,农村重要保护区域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含)一遇以上。加强河湖堤防管理,定期对辖区内河道堤岸进行全面巡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修复和更新堤岸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参与)
2. 加强河湖岸线管理。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开展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2017年底前完成湘江(岳阳段)、资水(岳阳段)干流及洞庭湖河湖管理范围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新墙河、汨罗江、藕池河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协助完成湘江、资水干流及主要支流和洞庭湖区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科学确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到2020年,湘江(岳阳段)、资水(岳阳段)及洞庭湖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90%。建立健全河湖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地方海事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3. 加强河湖水域管理。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等参与)
4. 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并执行河道采砂规划,按照“去产能、控产量、严监管”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和“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到2020年,完成城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等重点河段采砂尾堆清理,完成岳阳市城区河段规范化砂场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岳阳海事局等参与)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 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2020年底,基本完成岳阳原桃林铅锌矿及周边地区重金属污染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2.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以上。全面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能力。全面完成污泥处理设施的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市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到202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6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农委等参与)
3.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科学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养殖粪便污水和病死禽畜等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制定重点湖库和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整县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禽畜养殖污染整治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市农委、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4. 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岳阳段)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 加强不达标水体污染整治。根据岳阳市水功能区划的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长期不达标的区域开展综合治理。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汨罗江平江加义至汨罗磊石镇段等污染较重流域河段污染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2.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岳阳市城市建成区要根据水体排查结果,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岳阳市建成区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3. 加强河道保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全面清除河道内堆积的废弃物,到2017年底前,确保县级以上城区段河面垃圾有专人清理,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的目标。(市水务局牵头,市地方海事局、市农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4. 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制定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协助编制洞庭湖区地下水治理修复工作方案。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一律关闭。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商务粮食局等参与)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 加强流域源头保护。建立生态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工程。大力实施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等项目。(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2. 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3. 加强河湖水系连通。以洞庭湖区、市中心城区、县级城区河湖为重点,着力解决水系复杂、河湖萎缩、蓄滞洪水能力降低等问题。2017年,启动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以及“南湖—芭蕉湖”连通工程。(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4. 加强森林湿地保护。以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和森林抚育等,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禁止湿地无序开发,确保全市18.9万公顷湿地保护面积不减少,通过建设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市湿地保护体系。(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六)加强执法监管
1. 完善河湖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开展河湖健康评估,条件成熟后发布河湖健康公报。开展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落实国家有关河湖保护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市监察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2. 加强日常行政监管执法。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畜牧、城管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河湖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市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等参与)
3. 提升动态监测监管水平。协助建设全省河湖库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逐步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及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市水务局牵头,市水文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017年3月份,县级河长要明确;4月份,乡级河长要明确。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河湖名录,5公里以上的河流、1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含水库)在2017年底全部建立河长制责任体系。
(二)严格责任落实。全面构建市、县、乡三级河长体系,各县市区、乡镇第一河长是本辖区内河长制推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辖区内“一河一策”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奖罚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综合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导、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河湖管护机制。要因地制宜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等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健全河道巡查检查和管理养护制度,以市场化模式培育河道社会化养护队伍,实行全方位、网格化管理。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级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河长制工作正常开展。人社、编制部门落实好河长制办公室机构人员配套工作,财政部门落实好河长制有关政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切实保障河湖日常管护、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经费。
(五)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河湖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河长制实施工作成效。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道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河长名单、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引导社会各界增强河湖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