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72716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12-07
  • 公开日期:2010-12-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2010-12-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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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律师管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 护人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轻微违法行为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 有三次该违法行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或经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能及时返还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或经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能及时返还当事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特大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1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办理案件,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2次,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3次以上,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3次以上,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轻微违法行为 行贿数额不足2000元或行贿未成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主动交待行贿经过和人员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行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主动交待行贿经过和人员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虽然行贿数额不足5000元或行贿未成功,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主动交待行贿经过和人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行贿行为涉及人员众多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轻微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1 次,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2 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3份以上的;虽然不足3次,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确认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的。 给予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且依法确认或由办案机关书面确认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轻微违法行为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未造成社会影响,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以暴力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虽然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以暴力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造成社会危害,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虽然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或者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特大社会危害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造成社会影响,主动承认错误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消除影响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虽然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特大社会危害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4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重大事项1件,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重大事项1件以上不足3件,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重大事项3件以上的;虽然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重大事项不足3件,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可以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4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对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不良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对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4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轻微违法行为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的。 警告。 较重违法行为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轻微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1 次,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2 次,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3次以上的;虽然不足3次,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经查实不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违法行为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但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且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造成较大消极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4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 律师事务所有一般违法行为的 警告 较重情节 律师事务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 律师事务所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虽然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法律援助管理 适用《法律援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警告、责令改正。 较重违法行为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虽然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特大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停止执业1个月,可以并处所收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停止执业2个月,可以并处所收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停止执业3个月,可以并处所收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公证管理 第一节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轻微违法 行为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情节轻微,对有关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尚未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无违法所得,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对有关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达3次以上或者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不足一万元的。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对有关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造成了较重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或者支付回扣、佣金在一万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轻微违法 行为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公证费多收或少收不超过10%的,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 行为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公证费多收或少收10%―50%的;公证费多收或少收不超过10%,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公证费多收或少收超过50%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轻微违法行为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但尚未出具公证书,没有造成其它不良影响,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行为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并已经出具了公证书,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并已经出具了公证书,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轻微违法行为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经告诫积极纠正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行为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但经告诫仍不停止有关违法行为的。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轻微违法行为 初次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但其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有失真实,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行为 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且其公证书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给相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足5000元的;多次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但其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有失真实,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且其公证书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给相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多次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其公证书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且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轻微违法行为 初次私自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有失真实,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行为 私自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给相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足5000元的;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有权钱交易的;多次私自出具公证书,但其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有失真实,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严重违法行为 私自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给相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多次私自出具公证书,其公证书内容违法或有失真实,且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轻微违法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有权钱交易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虽然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2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轻微违法行为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不足1000元的,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供个人或他人使用,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行为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三个月不还的;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不足1000元,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未超过三个月不还的,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在3000元以上的,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2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轻微违法行为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行为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件以上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2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轻微违法行为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且未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行为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但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章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第一节 适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轻微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有违法所得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1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轻微违法行为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1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轻微违法行为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轻微,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有违法所得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 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轻微违法行为 给委托人造成较小损失,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给委托人造成较小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有违法所得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1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较重违法行为 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有违法所得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轻微违法行为 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有违法所得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1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轻微违法行为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1次;请客送礼数额在1000元以下,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主动交代请客送礼经过和人员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2次;请客送礼数额在1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或者虽然请客送礼数额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不主动交代请客送礼经过和人员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3次以上;请客送礼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或者虽然请客送礼数额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主动交代请客送礼经过和人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轻微违法行为 给委托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给委托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1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轻微违法行为 以言词方式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以言词方式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虽然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以言词或暴力方式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轻微违法行为 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虽然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或者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1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的;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轻微违法行为 行贿数额在1000元以下或行贿未成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主动交代行贿经过和人员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行贿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行贿数额在3000元以上;或者行贿数额虽然不足3000元或行贿未成功,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主动交代行贿经过和人员的;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第二节 适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轻微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1次以上3次以下,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虽然不足3次,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1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轻微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1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1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采取2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采用3项以上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 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折合人民币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折合人民币数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虽然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折合人民币数额在20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足20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1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轻微违法行为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轻微违法行为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积极纠正整改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纠正整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三次以上出现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第三节 适用《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 轻微违法行为 社会危害轻微,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责令停止执业。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责令停止执业。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执业证书。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 吊销执业证书。 3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注: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情节严重的 注:第十八条相关内容:“(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 (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 较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责令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经两次处罚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责令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五)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七)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八)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泄露国家秘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情节严重的。 注:第十八条第(六)项:“(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情节严重的;” 较重违法行为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经责令仍不改正;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经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情节严重的。 注:第十八条第(八)项:“(八)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 一般违法行为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行为 因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责令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责令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章 司法鉴定管理 第一节 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轻微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错误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较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撤销登记。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轻微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1份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1项,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查处,积极纠正错误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较重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2份以上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2项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撤销登记。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轻微违法行为 因非法定事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社会危害轻微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较重违法行为 发生该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非法定事由,多次拒绝出庭作证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1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 因违反该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撤销登记。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轻微违法行为 故意作虚假鉴定,主动纠正错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小危害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较重违法行为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故意作虚假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危害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故意作虚假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的。 撤销登记。 第二节 适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违法实施鉴定数量不足10件。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违法实施鉴定数量10件以上不足30件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经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后仍继续违法实施司法鉴定行为的。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实施鉴定数量30件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经两次处罚仍继续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撤销登记。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该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该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撤销登记。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3项以上,拒不纠正错误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撤销登记。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违反该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违反该行为,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该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违反该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 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错误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该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撤销登记。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严重违法行为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撤销登记。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开展业务5件以上不足10件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开展业务10件以上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因违反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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