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320649
  •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09-08-20
  • 公开日期:2009-08-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经信委2009-08-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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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项目申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社会就业,实现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鼓励和促进各类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引导中小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推进生产和工艺专业化,促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推动中小企业开展为大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中小企业的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资金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二)具有地区产业优势的特色产品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项目。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三)符合本通知确定的支持重点;

(四)2005年能完成的在建项目;

(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六)符合国家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

(一)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银行提供的项目贷款凭证确定的贷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实行2年期贴息,按年度拨付。每个项目的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50万元。

六、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一)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暂行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320049月底企业财务报表;

4、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

5ISO9000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6、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聘用下岗职工人数证明(有聘用下岗职工的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公开组织项目的申请,开展下列工作:

1、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2、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组成项目评审组(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提出评审意见;

3、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并对项目排序。

申报的项目不要超过8个,其中至少应有2个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书和有关项目资料,上报资料如下:

1、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同时报Excel电子版汇总表);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二)中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表”、“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和新增主要设备表、“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或“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4、企业提供资料中的第26项资料;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名单(见附件三);

上述资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3份、财政部2份。企业提供的其它资料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保存备查。

各地区项目申请工作的结束时间为1110日。

(四)资金拨付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计划,确定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将资金拨付到位。

七、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今年是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年,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力量抓紧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选择项目。要注意做好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二)认真做好项目的总结

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企业应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054月底前将本省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三)加强项目的落实、跟踪与监督检查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除按照《暂行办法》处理外,将取消该省市下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请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于115日前将联系人和电话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和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联系人及电话:叶定达,010-68535629,王海林,010-68535628(传真)。

电子信箱:zcghsme.gov.cn

财政部企业司联系人及电话:王茜,010-68552850010-68533117(传真)。

附件 
   
    一: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名单

 

责任编辑: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