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61818
  •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09-08-21
  • 公开日期:2009-08-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市经信委2009-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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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罗碧升
                                                         二○○三年十月六日


                              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引进推广,促进科学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㈠在基础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的;
㈡在科学技术创新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㈠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㈡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㈢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㈣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
㈤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㈥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㈦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市外或境外的个人、组织:
㈠同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㈡为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㈢为促进本市与国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本市成功地引进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3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县、市、区人民政府;
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㈢中央、省属驻岳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
㈣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制度,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授予“岳阳市劳动模范”或者“岳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每人每次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数额为3至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由省有关部门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989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岳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