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61817
  •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09-08-21
  • 公开日期:2009-08-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市经信委2009-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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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责任编辑: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