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新《统计法》 切实履行统计执法职能(2010第56期)

来源:法规科2010-10-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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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时隔13年,《统计法》再次修订,新的《统计法》对我们统计系统和社会各界都有积极作用和意义,特别是对社会上关注的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深深地感觉到新修订的《统计法》必将为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作为工作在统计执法检查第一线的普通执法队员,我们要经常运用《统计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在平常的执法工作中遇到许多问题使我们捉襟见肘,随着新修订的《统计法》的颁布,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真实性是统计法的核心价值。确保真实性作为立法目的,对新统计法具有统领作用,像一条红线贯穿始终。新统计法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设计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如何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作出制度安排。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新的规范:

  新规范一:建立过程管理制度

  加强对统计调查过程的管理,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至关重要。修订前的统计法基本上没涉及这个问题,这是它的一大缺陷,而新统计法则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保护制度,所以对统计数据的生产过程非常关注。

  比如说,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报送统计资料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这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约束。

  新统计法更加注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约束,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还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近年来统计违法行为的新变化,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没有权利随意修改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如果在审核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时,认为有疑问,应当向调查对象核实,如确有问题,由统计调查对象订正,绝不能以“评估”为名调整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否则就是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新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既有利于提高效率,更有利于保证数据质量。对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来说,统计数据生产过程就变得可追溯、可监督、可控制了。

  新规范二:严格资料保护制度

  新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这条规定非常明确,对于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从而促使他们如实履行统计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何谓统计目的?一是用于汇总统计资料,二是用于审核检查统计资料,除此之外,都是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还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当然,有些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历史上都是与行政管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一直用于行政管理的目的,怎样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有关立法做出特殊的制度安排。

  何谓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统计对象身份的资料?统计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对此作出了解释: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材料。

  新规范三:强化统计信息公开

  新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这些规定,对于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价值,充分发挥社会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新统计法明确:统计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明确这一法律原则,不仅是统计立法的重要突破,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突破,统计信息是现代社会的基础信息,是公民和经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作为应当主动公开的11类重点信息中的第三类,排在法律信息和规划信息之后,因此,将“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写入新统计法是顺理成章的。

  作为工作在统计执法第一线的统计人员,新修订的《统计法》将成为我们从事统计工作的必备武器,我们不仅要学懂它,更要宣传它,在执法检查服务中自觉成为新《统计法》的宣传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深入企业,接触大量的基层统计人员,这正是宣传新《统计法》的有效时机,所以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将《统计法》带到基层,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