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明起实施
来源:市水务局   2014-01-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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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今日,湖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进行发布。

红网长沙12月31日讯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禁止挖山洗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实施全程跟踪检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调查公告……2014年1月1日,《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这将对保护全省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深远影响。

12月31日,湖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发布。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君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硕辅出席发布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

《实施办法》明确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水土保持工作责任。

在第三条细化了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增加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同时保留完善了原《实施办法》中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

并在二十五条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实施全程跟踪检查”的监管责任。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情况

《实施办法》的水土流失调查公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第四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明确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原则

《实施办法》明确了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原则,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在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原则。

“三同时”要求被进一步强化

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要求,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作出了规定,界定了“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并在第十六条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和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要求。

处罚“挖山洗砂”行为将有法可依

增设了“挖山洗砂”行为的禁止内容和处罚条款。在第二十六条增设了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挖山洗砂的内容,根据《水土保持法》对同类行为的处罚标准增设了处罚条款,将为依法打击“挖山洗砂”行为提供有力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更规范

细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在第二十条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