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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3 00:00 浏览次数: 1
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申请设立企业的投资者
许可依据
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符合国家名称管理规定; 2、有一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

许可程序

一、受理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办证大厅受理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 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 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岳阳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0730-12342
窗口地点 岳阳市五里牌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窗口
交通到达线路 1、7、25、35、40路可到达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0-8882013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周娜波、周翌军 0730-88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