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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3 00:00 浏览次数: 1

    《一孩生育证》办理服务

()适用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二)办证机关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界定如下:

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嫁省外并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

2.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在城市区原则上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企业、国家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

()办证条件

夫妻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办理妊娠登记,向村(居)计生专干领取《一孩生育证登记表》。夫妻按要求如实填写登记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2.提交材料:申请人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一孩生育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近期一寸免冠合影照片两张;

(5)子女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

3.审查和办理。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即时免费办理一孩生育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符合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1.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居住或工作一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户籍地或现居地均可办理,根据当事人申请实行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推诿。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一孩生育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夫妻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3.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办证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网上提交。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网上提交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网上发证。

5.申请人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反馈信息后,即时免费办理一孩生育证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办理一孩生育证其它规定

1.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如果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可由夫妻出具《申办<一孩生育证>承诺书》,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2.由村(居)计生专干代理办证的,村(居)计生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递交申请办证的夫妻。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

(一)适用依据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三)办证机关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界定如下:

1.未婚育龄妇女在户籍地办理;省内流动的在现居住地也可办理;2.已婚育龄妇女在婚入地办理;省内流动的在现居地也可办理;3.女方户口在我省,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办证对象

户口在本省的18-49岁女性,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户口不在本省,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

(四)办证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领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2张,向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办证申请。

2.审核和发放。办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办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需要办证的,应当即时说明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

3.现居地办证。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办证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办证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

4.特殊情况。省内空挂户和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本人递交《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诺书》,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5.由村(居)计生专干代理办证的。村(居)计生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婚育证明的理由告知文书递交申请人。

()提交和查验证明

1.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 ()委会向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通过“一站式”或者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

3.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情况。同时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服务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证机关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办证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到所属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1寸免冠合影照片两张;

(5)特殊情形应当提供的材料。

2.审查和发放。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即时免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建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3.告知。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的各项奖励优待。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兑现当事人应享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再生育审批

(一)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1617条规定。

    ()审批机关

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婚入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1寸免冠合影照片两张;

(5)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6)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和受理。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上述原件由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留存。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区人口计生局收到再生育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免费发给再生育证;对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送达当事人。

 

 

    病残儿医学鉴定

(一)适用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本区居民,或户籍不在本区但系本辖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免费领取《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并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夫妻与患儿近期2寸合影彩照5张;

(4)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病证明和检查报告单等);

(5)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初审。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3.复核。乡(街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家系调查和社会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和现场初筛,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计生委。

4.市级鉴定。市人口计生委每半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对决定受理的,于鉴定前7天书面通知区人口计生局,由区人口计生局组织申请人参加鉴定。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区人口计生局,并公示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由市人口计生委发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区人口计生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论通知送达申请人。

5.省级鉴定。申请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市人口计生委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6.申请人凭鉴定结论通知书,持女方身份证、女方近期一寸照到区人口计生局办理再生育证。

 

▲未取得医学鉴定结论前怀孕或生育的,取消其申请病残儿

医学鉴定资格。

▲申请人办理《一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审批,受理单位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