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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2 00:00 浏览次数: 1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各相关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8号)已下发。现就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缴费时间:2009年的缴费时间调整为430日前。2010年以后的缴费时间仍按(岳政发[2008]2号)文件执行。

二、缴费标准:2009年续保人员缴费可根据2008年缴费享受待遇时间进行抵扣。“三无”人员、新参保人员和2010年以后的缴费标准仍按(岳政发[20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双重参保:由于部分城镇居民在2008年起步之时先期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他们又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履盖范围,因此出了双重参保现象,从2009年起,除学生外,凡已参保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不得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补偿比例: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补偿比例由65%调整为70%;一级医院补偿比例由60%调整为65%;二级医院补偿比例由50%调整为55%;三级医院补偿比例由40%调整为50%

五、转院住院治疗补偿标准: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之外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最高补偿金额:未成年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最高补偿金额由50000元调整为60000元。

七、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未成年人发生意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偿10000元。

 

 

 

                            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岳  阳  市  财  政 局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