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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 浏览次数: 1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的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

本区户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末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申请,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7、其它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1、社区(村委会)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等工作。

2、社区(村委会)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复核。

3、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的复审、汇总上报等工作。街道劳动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汇总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加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就业和失业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同时录入全省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三、就业登记办理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就业登记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失效: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1)劳动合同(原件);(2)被录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4)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5)其他规定的资料。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1)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2)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就业登记办理程序:

1、社区(村委)受理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复核。

2、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同时录入全省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南湖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