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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市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15-02-06 00:00       浏览次数: 1

事项名称 机动车登记
事项类别 办事项目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受理机构 交警支队车管所
决定机构 交警支队车管所
办理条件 机动车登记、新车注册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卫凭证;
7、属于警车的,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提交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9、非免检机动车的,或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的,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程序 【查验岗】查验车辆,核对拓印膜,制作并粘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录入机动车信息,核查公告和合格证,比对盗抢信息,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资料或凭证,录入登记信息,进口车核查,打印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档案管理岗】核对登记信息,整理资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 225元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 湘价费(2008)63号文件
监督检查  
咨询渠道 交警支队车管所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公地点:交警支队车管所(红光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