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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指南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3 00:00       浏览次数: 1

一、教师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文件组织实施。

二、在职教师可向所在工作单位报名申请。 应届毕业生可向就读学校报名申请。社会人员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 下同)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人事档案挂靠人才交流中心, 而户口不在当地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县级认定机构申请。

三、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能参加教师资格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申请人除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四张外还应向认定机构提交: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体检表》;

3、《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

4、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5、身份证及复印件;

6、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

7、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提交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8、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以下简称“两学”)的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或福州市教育局出具的成绩证明;

9、申请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4—9的原件审后退还本人, 其复印件(统一用16开纸或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 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9项材料装订成册。

五、在职教师思想品行鉴定或证明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填写, 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负责填写,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填写。

六、对非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及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每人缴纳认定费, 师范教育专业应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来确定。

七、根据教育部第10号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本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申请补发。遗失证书者还应在设区市政府机关报上声明作废, 损毁证书者应将原证书交原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