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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 2011-11-14 00:00 浏览量:

岳市价〔2011〕82号


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1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主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及主要用途

凡在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地下排污管网,举办义务教育和进行环卫等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收费环节

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收取。

三、征收标准

(一)住宅类、工业类及办公类(含配套设施)用房,按98元/平方米收取。

(二)商业类,按131元/平方米收取。

、减免范围

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费的意见》(岳政发〔2010〕4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新的收费标准从2011年8月15日开始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凡在2011年8月15日以前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且已缴但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已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行证许可但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则按新标准执行。    

 

 

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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