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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岳政办发[2003]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12-03 09:24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岳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岳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

市卫生局   市计委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肺部。结核病在我市的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市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自1992年至2001年,我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实施了岳阳市结核病控制项目。到2001年底,全市共免费发现和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病人15671人,其中痰涂片阳性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4549人。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平均治愈率为92%。1997年省设立“湖南省农民肺结核治疗救济基金”,1999年在我市平江县实施,共发现和治疗农民新发涂阴肺结核病人221例,治愈率达95%。两个项目的实施,使我市结核病疫情有了大幅度的下降。2000年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我市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从1990年的872/10万下降至472/10万;菌阳患病率从1990年的262/10万下降至157/10万,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我市结核病疫情仍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根据2000年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资料估算,我市已有结核菌感染者160万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25000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5000人,每年因结核病死亡300余人。肺结核病人中80%分布在农村,结核病是我市农村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当前,全市仍有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人群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病与艾滋病毒的双重感染,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我市结核病控制工作的成果将难以巩固,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㈠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㈡实行分类指导,对新启动实施单位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㈢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㈣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㈤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㈠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㈡从2002年起,全市以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达100%。
㈢到2005年,全市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万例;到2010年,全市累计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25000例。

四、工作指标
㈠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㈡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㈢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㈣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85%;到2010年达到90%。
㈤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㈥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五、主要工作措施
㈠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增强实施规划的能力
1、领导机构
市、县(市、区)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卫生、计划、审计、教育、广播电视和有关社会团体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制定有关政策,筹集资金并统筹安排。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治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各乡(镇)政府也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乡、村级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2、业务机构
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对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其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现病人
因症就诊、转诊和因症推荐是肺结核病人的主要发现方式。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在做好因症就诊发现病人的同时,可采用因症推荐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进行检查。对贫困地区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发现病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单位、个体诊所应严格执行本规划,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疫情报告、转诊及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做好转诊病人跟踪、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㈢加强治疗管理,保证治疗效果
凡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都是治疗的对象,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是治疗的主要对象。全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进行治疗。凡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施治疗的单位或个人,都要实施全程督导化疗管理。督导化疗的实施一定要保证质量,不能流于形式。要坚持以医生督导为主体,在没有医生督导的乡、村,可采用经过培训的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督导化疗管理。做到发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疫情。
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根据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积极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不断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㈤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各县、市、区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在组织开展“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目标人群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促进全社会参与结核病控制,提高全民整体健康水平。
㈥健全结核病信息监测系统,加强规划实施质量监控
各县、市、区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填写、收集、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规划实施工作进度与质量,了解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技术对策与措施。
㈦做好项目免费药品的供应与管理
对涂阳肺结核病人(含重症涂阴病人),全市统一使用板式组合包装药品(即病人每次顿服的多种抗结核药物的片剂或胶囊,按规定方案和一定剂量压制在同一铝塑板上)。同时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抗结核复合制剂。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根据每年的结核病发现任务,做好抗结核药品采购计划。每年抗结核药品的分割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帐物相符。
㈧开展应用性研究,增进防治效果
各县、市、区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社会学评价、医疗单位结核病人的治疗与管理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要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
㈨加强督导,保证工作质量
市对县、市、区每季度督导一次;县级对乡、镇每1至2月督导一次;乡、镇级对村卫生室和化疗督导员每月督导2次。

六、组织保障
㈠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2002—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㈡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各级财政要认真研究,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㈢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的监督实施与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核和监督检查,规范抗结核药品销售市场和使用(乡、村级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不得销售抗结核药品),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和结核病人的规范治疗。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生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术团体等,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㈣加强法制管理与监督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监狱、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治疗方案。

七、考核与评价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
㈠年度工作考核
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采取地方自查,上级抽查,总结交流的形式进行。
㈡中期评估和终末评估
在规划实施的中期(2005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过现场考察、回顾和分析实施规划以来所取得的结果,对规划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序、技术策略进行客观的评价。在规划的最后一年(2010年),进行规划实施终期评估,对规划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和分析,客观评价取得的成就、经验和教训,并制定新的十年规划。

主题词:卫生  疾病  规划  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岳阳军分区、市纪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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