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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3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22 00: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现就我市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促机制转变,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2012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目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由政府列入年度预算安排,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经费补助。卫生、财政部门每年上半年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和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及县级财政配套经费到位情况的基础上,拨付本年度补助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中,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将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全国平均水平暂定为10元,由患者自付2元,其余8元由其所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报销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在统筹上级有关财政补助后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可用于提留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偿还债务等。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目、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1.2至1.4人的标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2-3名护士的标准核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支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目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责任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岗位调整、解聘续聘紧密结合。制定人员聘用、竞聘上岗等方案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本地方财力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明确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各县、市、区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财政部门要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市、区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方案的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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