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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03-05 00: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范围,包括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等,都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一)加强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类项目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属于复合类采购项目, 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定性为工程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概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概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公开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要依法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预算审核、信息发布和合同备案管理。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应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岳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或者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

  (三)把住采购项目资金支出关口。应当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管采分离规定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一)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业务培训、信息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要切实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同时,针对市场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市场研究,形成有利于采购市场规范发展的政府采购品牌选择和价格形成机制。各级财政要按财政体制对本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二)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要成立由本单位监察机构全程参与的采购小组,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的发生。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私下变更合同内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和财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采购代理机构是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组织采购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要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和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办理业务。要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评审过程、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代理机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相互协调和配套,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采购项目预算的刚性编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编报、合同备案与资金支付的相互衔接,加快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进程。

  (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产品验收、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重要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制发统一的政府采购文本格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所有政府采购合同都要实行统一的备案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切实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定点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

  (三)财政部门要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特别是加大对市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新增从业人员、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增强服务意识、廉政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能力。

  (四)采购人要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流程,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项目需求、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岗位单独完成;要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申报采购项目计划,预算金额较大且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必须请专家做好需求论证,防止功能闲置和浪费。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建立学习和培训上岗制度,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化水平,优化内部操作程序,科学制定技术参数和评价标准,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六)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大问题的调研,深入研究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并针对改革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当前应当着重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要利用政府采购网站、报纸等宣传媒介,加强对政府采购改革中的亮点、焦点、难点等情况进行正面宣传和报道,让全社会了解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国家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政策功能。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二)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省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目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具体的采购要求和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办法。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实行强制采购,不得购买范围以外的其他产品。

  (三)积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着力研究支持本市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保障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公开力度

  (一)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将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购程序、采购信息、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在《湖南岳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及时将政府采购当事人质疑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外公告或通报,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规范采购秩序。

  (二)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资源信息共享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不断完善采购方式,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采购服务平台,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有效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作用,重点做好新出台法规制度政策、政府采购成效的宣传以及社会关注问题的解释等,积极营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舆论环境。

  六、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约束各方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政策执行、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管理体系,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对采购人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要重点加强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项目需求确定、项目委托、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项目验收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理结果要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考核管理制度,发现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非法承揽业务、违规制作标书、暗箱操作采购过程、篡改评审结果、违规收取代理费等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对评审专家建立考核管理制度,发现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不称职的,坚决从专家库中清除。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实行备案和曝光制度,发现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投诉、向相关当事人行贿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严处,禁止诚信度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促进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人员的监督。依法查处公务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和违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严厉追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的责任。对不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或在采购过程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各级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法》的执行情况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内容。

  (三)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和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规避政府采购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制度规定,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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