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岳阳市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肃查处囤地炒地和浪费土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市集中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及认定标准
清理范围:2008年以来及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处理的各县市区城镇范围内已供闲置和低效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3.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建设工期内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2.控制指标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在约定、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未达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标准的;
3.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岳阳市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四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范安辉、市监察局局长陈光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胡辉任副组长,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姜跃军、市监察局副局长汪四新、市财政局副局长洪建军、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刘雪梅、市发改委副主任易灿、市住建局副局长李永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喻伟民及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李志宏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李志宏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专人负责联系工作,并将人员名单于6月30日前报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监督、业务指导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此次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监察部门负责对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原因进行核实,对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具体清理认定工作;发改部门主要负责配合认定已开发建设投资额及其占总投资额比例;规划部门主要负责配合认定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并协助提供规划审批资料;住建部门主要负责配合认定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及其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配合认定项目动工开发是否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协助核定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法院及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提供需对闲置和低效用地处置的司法保障。
四、处置程序
(一)调查取证。国土资源部门对已供用地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分门别类汇总形成闲置和低效用地目录,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逐宗调查核实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二)拟定处置意见。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拟确认为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土地,结合各有关单位建议,对每宗闲置和低效用地提出处置意见。
因政府(管委会)或部门单位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形成处置意见;闲置和低效用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研究处置方案。
(三)确定处置方案。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置意见,形成处置方案,并确定牵头实施单位,报市政府审批。
(四)组织实施。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工作原则上按照市级集中清理检查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查自纠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清理时间为2013年6月至11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至7月10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清理工作专门机构,落实专项经费,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及时召开清理工作会议,利用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清理工作的认识。
(二)摸底调查阶段(7月11日至8月10日)。
1.摸清底子。按照清理的范围、内容,全面查阅已供用地资料,深入实地逐宗进行“拉网式”调查核实,按类型登记造册、分类汇总。
2.梳理核查。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逐宗进行现场核实,认真开展清理行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8月10日前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报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任辉,联系电话:8691881。
(三)抽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
市清理行动清理工作机构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检查方式如下:
1.听取汇报。由当地领导小组汇报总体工作开展情况,逐宗汇报宗地基本情况、闲置低效原因、存在的问题及处置意见等。
2.查阅资料。查看宗地批准资料、用地单位文字说明及证明闲置低效原因的文字资料等。
3.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宗地开发建设情况。并向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核查取证。
根据统一清查和集中抽查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置方案,召开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针对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对有关闲置和低效用地进行处置:
1.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
(2)因政府(管委会)或部门单位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
④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低效用地的处置方式。
(1)依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和《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警告或处以出让金总额2%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整改验收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5日)。
1.根据处置方案,由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下发整改通知书,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地的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汇报材料,于11月5日前报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全面分析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4.市清理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全面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是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抓实。
(二)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着力解决土地供应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对在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验收未通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县市区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2.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抽查情况表
3.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
4.闲置土地清理相关政策法规目录
附件1
县市区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单位:亩、万元
序 号 |
用地单位 |
地块位置 |
取得 方式 (出让/ 划拨) |
批准用途 |
用地面积 |
征转 审批时间 |
合同动工开发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日期 |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
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
总投资额 |
已投资额 |
抵押冻结情况 |
闲置低效 原因 |
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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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注:如无开发日期,则填合同签订日期)
附件2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现场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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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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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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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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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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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上报 开发利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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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发 利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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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上报 闲置低效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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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核查闲置 低效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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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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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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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人 员(签名):
被检单位责任人(签名):
附件3
岳阳市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
单位:亩、万元
序号 |
用地单位 |
地块位置 |
取得 方式 (出让/ 划拨) |
批准用途 |
用地面积 |
征转 审批时间 |
合同动工开发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日期 |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
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
总投资额 |
已投资额 |
抵 押 冻 结 情 况 |
闲置低效 原因 |
处置 方式 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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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注:如无开发日期,则填合同签订日期)
附件4
闲置土地清理相关政策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8.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
1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1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
17.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87号)。
1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
1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
2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
2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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