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地方税收征管的问题。凡在我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其应缴纳的各种地方税收,由地税主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或在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派驻税收专干设点征收。国土管理部门在查验有关税收专用发票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二、关于车船使用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
(1)凡在我市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辆(除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由地税主管机关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机构派驻税收专干,设立税收专门窗口,在车辆年检、年审时征收。未设税收专门窗口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委托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征收。
(2)对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使用的船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列举的免税车船外)应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税主管机关在港口航运管理部门派驻税收专干,设点征收。
(3)对农机部门管理的农用运输车辆应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税主管机关派员在农机管理部门设点征收。
(4)对从事营业性运输业务的个体运输户(包括采取大包干形式的运输承包户,以及挂靠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名下的挂靠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统一定额征收标准,由地税主管机关直接征收或委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征收。
(5)对弄虚作假、异地办证、不申报或申报不实、拒绝缴税或少缴税款逃避税收的车、船业主,交警、运管、农机、港航等部门在车、船年检年审时应予严格把关,督促其足额缴纳税款,并协助地税主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三、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的问题。凡在我市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对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四、关于各级政府办证大厅税收征管的问题。印花税由地税主管机关在各级政府办证大厅派驻税收专干,设立税收专门窗口负责征收。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证大厅核发各类证照时,必须督促纳税人到办税窗口按规定贴花缴税;对未按规定贴花缴税的,不得发放证照。
五、关于政府采购单位税收征管的问题。各级政府采购单位的地方税收,由当地地税主管机关负责征收。采购单位与供货单位之间签订的购货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按规定贴花缴税。
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管的问题。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建设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应依法协助地税主管机关征收税款,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协税征管方式。涉及市级投资的工程的税收应按照市级的预算级次入库。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及时足额解缴代扣的税款。
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和承包承租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应税所得时,应依法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八、关于严肃地方税收减免税政策的问题。地方税收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减、免税决定,税务部门也不得执行。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凡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涉及税收问题的条款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九、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税义务,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并督促下属单位依法纳税,清缴老欠税,杜绝新欠税。从今年起,纳税和协税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不认真履行纳税和协税义务,导致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出现新的欠税,或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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