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㈠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重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㈡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用于各种集会、庆典、广告、宣传等活动的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㈢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㈣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㈤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㈥有4名以上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放。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由岳阳市气象主管机构直接审批。
四、施放气球的单位应按气象主管机构核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使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2]9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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