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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市区大气污染的通告(岳政告[2003]1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09-08 11:08 浏览量: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快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就加强市区大气污染防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107国道以西、南湖以北、洞庭湖以东、城陵矶以南为我市天然气工程第一批供气区域。在此区域内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新装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中央空调等用煤设施。
二、现有燃煤锅炉、茶炉、大灶应逐步进行燃气改造,禁止使用含硫量大于1%、含灰份大于20%的燃煤。对使用超标燃煤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超标燃煤的设施。
三、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围栏作业、定时洒水防尘,临时堆存的渣土、物料必须覆盖,禁止高空抛下渣土、物料,违者依法处理。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控制扬尘污染。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从集中搅拌站购运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拌制。
五、从事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防止运输物泄漏撒落的措施。
六、公安交警、环保部门要加强机动车辆尾气检测工作,对排放尾气不达标的车辆要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七、环保、城管、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对饮食服务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油烟污染。
八、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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